[2018] HKCFI 2630-CH-2018-12-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登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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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6/2018
[2018] HKCFI 26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3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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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陳登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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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
| 聆訊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 判案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8年12月4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在何俊堯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判處罰款2,000元。
2. 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 本案的案情簡單。2018年6月4日下午,上訴人與李先生在黃大仙明愛綜合家庭服務中心各自尋求不同服務,他們並不認識。其間,上訴人不滿該中心提供的服務,大聲呼喝該中心的職員。李先生要求上訴人降低聲浪,上訴人不滿,與李先生口角。爭吵時,上訴人向李先生的面部、胸口、手臂吐口水共4次。該中心的職員亦目擊事件。
4. 上訴聆訊當天,上訴人表示,他受對方出言挑釁,才向該人吐口水。上訴人稱,沒有能力繳交罰款,希望法庭改判他守行為。基於上訴人的說話,本席視他放棄定罪上訴。
5. 由於上訴人放棄上訴定罪,本席撤銷該上訴。
6. 本席已向上訴人解釋,由於他只呈交了上訴定罪的表格,本席沒有權限處理判刑的上訴。而且,裁判官沒有撰寫判刑理由,本席無法決定判刑是否恰當。本席亦提醒上訴人,如欲上訴判刑,他須呈交正確的表格,並向法庭交代逾時上訴的原因。
| ( 林嘉欣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葉蔆萱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