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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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79/2018
[2019] HKCFI 12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7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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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唐小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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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
| 聆訊日期: | 2019年5月1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27日 |
判案書
引言
1. 本案涉及「假結婚」的指控。原審時,案中兩名被告人 ,林偉明和唐小梅,是已離婚的夫婦;他們於1999年4月19日在內地結婚,在2007年2月9日在香港離婚。
2. 當他們離婚後,唐小梅安排其前夫林偉明與她的表妹楊曉慧假結婚,因為楊曉慧希望能來港定居。林偉明與楊曉慧於2009年4月20日在香港結婚。
3. 其後,林偉明和唐小梅被控以一項串謀欺詐罪[1]。案件在沙田法院裁判官黃士翔席前審理,經審訊後,兩人被判罪成,各被判監禁18個月。
4. 兩人原審時均由同一律師代表。起初,兩人均提出上訴。林偉明就定罪及刑期而唐小梅(上訴人)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林偉明其後放棄所有上訴,因此,本聆訊只處理唐小梅的上訴。
5. 控罪詳情:
「林偉明及唐小梅,你們被控於2009年的某一天至2016年11月13日期間,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你們與楊曉慧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欺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林偉明通過與楊曉慧結婚,以及不誠實地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作出虛假表示,即楊曉慧來港是為了探望她的配偶,即林偉明,並與其團聚,誘使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務職責的行為,即准許楊曉慧在本應不會獲准的情況下入境香港。」
6. 上訴人提出的書面理由主要說他前夫(林偉明)與其表妹(楊曉慧)的結婚是真結婚 ,他們還生了一名兒子叫林向榮(但兒子三歲時在內地遇到意外而身亡);她事前並不知道前夫再婚,只在他婚後才得悉。她容許前夫在其家生活是出於好心,因為他們的兒子不斷對她說「他只有一個父親。」
7. 在上訴時,她再補充與入境處職員會面時所作的招認,全都是入境處職員自編自導的,並非來自她自己的說話。另外,她不能傳召楊曉慧作供,因為入境處職員告訴她楊曉慧一出現便會把她拘捕。
8. 原審時,代表他們的律師就他們兩人的會面紀錄之自願性提出爭議,法庭透過特別聆訊之後,裁定可作為呈堂證據。
9. 裁判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證供,經過分析,清楚解釋他如何接納控方而不接納辯方的證據,最後他亦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剔除任何這些證據,最終決定接納這些證據,他所給予的理由充分而合理,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干預的地方。
10. 上訴人與入境處職員會面時所作的招認如下:
『問題(24):「你講下林偉明嘅婚姻狀況?」
答案(24):「林偉明同我離咗婚之後,佢喺2009年同大陸人楊曉慧結婚,但林偉明同楊曉慧係假結婚嚟,亦係我安排嘅。」
問題(25):「你詳細講下你點安排林偉明同楊曉慧假結婚?」
答案(25):「楊曉慧係我親戚,即係我表妹,楊曉慧想落香港定居同生活,所以就同林偉明假結婚。」
問題(26):「點解你會搵你前夫林偉明去同楊曉慧假結婚?」
答案(26):「因為我喺香港唔係識好多人,而且當林偉明有病嘅時候,我又好照顧佢,所以佢情義上想幫返我,亦冇收過任何假結婚嘅報酬。」 』
11. 原審時,在一般事項上,林偉明選擇作供(而上訴人就選擇不作供)。他說與楊曉慧是真實的婚姻,楊曉慧更誕下一名兒子林向榮,並呈遞了一份內地的出生醫學證明書顯示林偉明和楊曉慧是林向榮的父母。
12. 裁判官指出林偉明在2011年2月並沒有來港探望剛出世的兒子,而在2014年9月或之後,林偉明亦沒有回內地替兒子辦理身後事。裁判官參考了林偉明和楊曉慧的出入境紀錄,認為他倆與兒子相處的時間並不吻合林偉明所說林向榮是他的親生兒子。因此,裁判官並不接納林偉明所講與林尚榮的關係的真實性。
13. 拒絕了以上證供之後,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她與入境處職員會面所作的招認說話。招認是相當之清楚,沒有含糊之處。
14.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2段這樣說:
「考慮第二被告的會面紀錄,本席接受會面紀錄內的內容為事實。第二被告承認她知道第一被告和楊曉慧是虛假結婚,亦是由她安排的。他們為了楊曉慧可以來香港定居生活,所以和第一被告結婚。楊曉慧來港時,是住在表姐的家。明顯,楊曉慧來港時,並非是為了探望第一被告。他們利用第一被告和楊曉慧的婚姻,讓楊曉慧來港,所以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楊曉慧會不誠實地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作出虛假陳述,訛稱楊曉慧來港是為了探望第一被告,與其團聚,誘使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作出違反其公職的行為。所以本席在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控方已證明控罪所有元素,第二被告罪名成立。」
15. 裁判官考慮了案中所有證據,表示接納及倚賴有關招認證供,他的決定是有證據可依,又沒有明顯的錯誤。本席看不到有何干預的理由。
16. 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 沈小民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