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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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7/2018
[2019] HKCFI 1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407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11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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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歐陽偉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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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
| 聆訊日期: | 2018年12月13日 |
| 判案日期: | 2018年12月13日 |
判案書
1. 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這宗交通意外發生於2017年10月16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駕駛一輛醫院非緊急巴士(下稱「醫院巴士」),載著控方第二證人、第三證人及一名病人。當醫院巴士到達一個燈位前,因為交通燈亮起紅燈,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拉手掣停下醫院巴士,等候交通燈轉為綠色。醫院巴士停車之後大約一至兩分鐘,而當時交通燈仍然是紅色,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聽到「砰」一聲,他感到車身搖一搖,於是他落車到車尾檢查,他發現醫院巴士的車尾被上訴人駕駛的的士撞到,他見到的士的右車頭燈爆裂,玻璃碎掉在地上。
3. 控方第二證人及第三證人是醫院巴士上的乘客,他們都聽到醫院巴士車尾有碰撞聲,並且感覺到有震盪,其後,二人因頸部受傷,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4. 控方第四證人 (警員24699) 和控方第五證人 (警員1693)接報之後到達現場調查案件。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作供說,當他去到案發地點的路中間位置,他感覺「撴一撴」,這是受路面不平所致,跟著前面的醫院巴士便停下來,他見到醫院巴士沒有損毀,但是對方報警,上訴人根本不知道發生了甚麼事。不過,在盤問時,他說他感到發生碰撞,但這可能是醫院巴士向後溜。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6. 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且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
7. 至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他的說法 (指巴士向後溜) 並不合理。裁判官考慮了現場環境的相片,他認為現場地點大致上是平坦的,即使如上訴人所說路面有暗斜,但是當時上訴人駕駛的的士與醫院巴士仍有一段安全距離,不應該發生碰撞。考慮所有證據之後,裁判官裁定案發經過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醫院巴士是被在其後的的士撞擊,上訴人沒有合理顧及當時已經停下來的醫院巴士,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收掣不及而導致碰撞。因此裁判官裁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8. 上訴人在定罪及判處上訴通知書都沒有提出具體的上訴理由,在今日聆訊之前,上訴人亦沒有呈交書面上訴理據或陳詞。在今天聆訊中,上訴人提出四個重點,大致如下:
(1) 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的書面證人供詞有很多相似地方,而且是列印出來而不是手寫,上訴人懷疑是警員早已寫好,要求證人們簽署;
(2) 從相片看不見醫院車輛有損壞;
(3) 警方不認真查案及唆使控方證人誣告上訴人;
(4) 上訴人事後曾經打電話給醫院的主管人員,知道有控方證人取得病假,上訴人懷疑他們詐病。
討論
9. 裁判官已經在裁決理由書分析了控辯雙方的證據,他詳細解釋,為何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分析有任何明顯出錯,他的裁斷並非剛愎自用,更加不是武斷無理,本席認為裁判官的事實裁決完全無可詬病。
10. 上訴人今天所作出的投訴,實質上是指警員與醫院巴士上的司機和證人串通誣告他,這完全是毫無根據的指控。證人供詞是列印出來及證人供詞有相似之處,其實都是尋常之事,而且上訴人確認在開審之前,他已經獲得控方證人的書面供詞,他並沒有在審訊時提出這些證據,他亦沒有提出充分理由去作出解釋,所以這些證人供詞根本上不能夠在上訴時提出作為新證據。無論如何,這些書面供詞也不會影響到裁判官的裁決。
11. 上訴人指控方證人詐病為取病假之說更加是沒有基礎的推測。
12. 證物相片中不能夠清楚見到醫院巴士車尾損壞情況,但可以見到的士的損壞,而且兩車有碰撞都不受爭議亦無可爭議,爭議的只是是否因為上訴人的的士從後撞到醫院巴士的尾部及其原因。裁判官裁定的士從後撞醫院巴士車尾,這是因為上訴人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沒有合理顧及當時已經停下來的醫院巴士,上訴人沒有與前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和收掣不及,導致兩車發生碰撞。本席認為這完全是裁判官有權作出的推論及裁定,亦是無可批評。
13. 裁判官有考慮上訴人的收入及家庭狀況,與及上訴人曾經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紀錄,才判上訴人罰款1,500元。本席認為這罰款恰當。
結論
14. 因以上理由,定罪及判處上訴均被駁回。
| (彭中屏)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吳加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