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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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70/2018
[2018] HKCFI 24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47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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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李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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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
| 聆訊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 判案日期: | 2018年10月18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8年11月16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管有應課稅品」罪 (控罪一) 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 (控罪二) ,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無條件釋放 (unconditional discharged) 。
2. 她不服控罪一的判刑,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 上訴聆訊當天,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理由。
控方案情
4. 2018年8月23日,經羅湖管制站入境時,上訴人採用了代表無任何物品申報的綠色通道。海關人員截停她檢查, 在其隨身行李內搜出2,000支香煙。依例扣除19支香煙免稅額後,海關就其餘1,981支未完稅香煙檢控上訴人。
5. 警誡下,上訴人稱該些香煙供她自用。
上訴人的背景
6. 她快將49歲,分居,1997年由內地來港定居,與17歲女兒 (中六學生) 在港同住 。上訴人有2次定罪紀錄[1],包括2項「管有應課稅品」罪及2項「未有向海關人員申報」罪,分別判處監禁8星期及7天,還有罰款。
上訴理由
7.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她表示,服刑期間,父親去世,遺憾未能回鄉奔喪;母親則年紀老邁 (80歲) 並患病。母親雖與上訴人兄長在家鄉同住,但兄長行動遲緩,沒有能力照顧母親,故希望盡早獲釋,回鄉侍母在旁。
判刑理由及本席的評論
8.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這樣說:
「 6. 檢控最高罰則是罰款 $1,000,000和監禁兩年,控罪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但由於此等罪行極為猖獗, 粉嶺法庭的慣性處理方法要是涉及的煙支數目超於1000, 會處以短期監禁。
7.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偉慶 (HCMA 296/2017) 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得處理一宗涉及1200支未完稅香煙的上訴,法官黃崇厚說明有關罪行的量刑原則如下:
“11. 本案所涉的未完稅貨品是香煙,數量不多, 只有1,181支。以往,走私少量香煙,如果犯者背景良好、初犯、在認罪時,多會判處罰款。
12. 不過,近年因為這類罪行的數字有明顯上升的情況,如非初犯者,即使所涉香煙數量並非很多,本席認為,視乎案情,應該考慮判處監禁或緩刑。一再干犯者,判處監禁一般都是恰當的。
13. 以本案而言,雖然香煙數量少,犯案不見精心部署,可是顧及上訴人的不良記錄,尤其是因相同罪行入獄,出獄不久便干犯本案,案件涉跨境成份,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了。”
8. 不過黃法官認為由於所涉香煙數目很少,並顧及被告多次干犯相同罪行和跨境因素之下,認為3個月的量刑基準足以反映該案的嚴重程度。
9. 該案的上訴人有4次同類形 [型] 的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更在2017年同年發生。她在2017年3月1日被定罪後並監禁兩個月,刑滿出獄後不久又再於同年5月15日干犯同一罪行。
……
12. 本案涉及的煙支數目較多,被告亦是在短期內再三干犯相同控罪,又考慮到此等案件涉跨境成份,所以本席決定用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因為其認罪而下調至3個月。
13. 本席亦考慮是被告代表律師陳詞中被告的個人背景,認為案中並無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本席再酎 [酌] 情減刑,因此下令維持3個月監禁的判令。」
9. 上訴人2次前科定罪日期分別是本年1月26日及2月6日。約半年內,上訴人第三度干犯同類型罪行。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涉案香煙數量,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刑完全正確,無可批評。上訴人的家庭狀況,求情時裁判官已知悉 [2] 。 上訴人犯案時,理應顧及母親的狀況。數度鋌而走險失手,服刑時才感懊悔,絕非求情或減刑理由,法庭亦絕不姑息。
10. 上訴駁回,維持控罪一的刑罰。
| ( 林嘉欣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