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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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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HKCFI 1261-CH-2018-06-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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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2018

[2018] HKCFI 12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052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朱麗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8年3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18年6月7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管有偽造身份證」罪,違反第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 條,被判處入獄12個月。

2.  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3.  於2017年12月22日凌晨2時15分,警務人員於尖沙咀柯士甸道的一間「LB Bar」酒吧查牌時,在上訴人的錢包內搜獲一張名字「SHUM Yan-hang」的偽造香港身份證。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簡單地指刑罰過重。

討論

5.  裁判官判刑時正確地援引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2005] 1 HKLRD 864就管有偽造身份證定下的判刑指引。在這案例中,正如裁判官所節錄,上訴法庭這樣說:

「35. 一般來說,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沒有收藏價值。因此,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的人士,不論是合法還是非法留港,目的都是為了掩飾真正身份,以便在香港非法工作。

…

40. 本庭認為管有偽造或他人身份證,即使犯案者是合法在香港,一般而言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應定為12個月監禁以反映該類罪行的嚴重性,和達到阻嚇目的。

41. 假若犯案者,確有出示或利用偽造或他人身份證以掩飾其身份,去非法工作或非法延展其在香港逗留的期限,則認罪後的量刑基準更應定為15個月監禁。」

6.  雖然上訴人的丈夫是一名香港居民,但她是以雙程證,即「往來港澳通行證」以訪客身份進入香港。李長利案所定下的判刑指引,完全適用於上訴人。

7.  原審和上訴時,上訴人指她是在街上拾獲這張偽造身份證,而她是基於無知和愚昧才把它保存,現已感到非常的後悔。在上訴聆訊中,上訴人進一步指她是家中的獨女,母親患有精神病而父親因她觸犯本案而擔心病倒。她有一名11歲的兒子及是家中唯一的支柱。她希望獲得減刑,早些回家照顧父母及兒子。

8.  上訴人是持有雙程證的訪客,從這一點作出考慮,很難令人相信她是在街上拾獲這張偽造身份證,就算她的這個說法是事實,仍很難令人相信,她是基於無知和愚昧而把這張身份證保留。正如李長利案所指身份證明文件不可能是玩物,亦沒有收藏價值。上訴人的情況充分反映出這個說法。

9.  上訴人所提出的其他求情理由,都不構成有效的減刑因素。正如裁判官正確地指出,上訴人根本上就沒有求情的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入獄12個月,是遵從了有關的判刑指引,並非明顯地過重,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上的原則。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並不充分。

結論

10.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