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芬 對 何勢揚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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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0/2018
及HCSA 21/2018
(一併聆訊)
[2018] HKCFI 1916
HCSA 20/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9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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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申請人) | 徐芬 | |
| 對 | ||
| 被告人 | LIGHTWAY NOBLE LIMITED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及 | HCSA 21/2018 |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2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1985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索人 (申請人) | 徐芬 | |
| 對 | ||
| 被告人 | 何勢揚、陳鴻秋、陳錦威 經營 蘋果地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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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聆訊)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18年8月15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18年9月3日 |
判 決 書
1. 申索人原為了2017年某樓宇交易糾紛,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分別向交易的對方和所涉地產代理追討,即案件編號SCTC 39544/2017及SCTC 45136/2017。當時兩案同時處理。
2. 2018年2月20日,審裁處聆訊上述案件,唯申索人缺席聆訊,暫委審裁官於是命令撤銷兩案申索。其後應申索人的申請,另一暫委審裁官於2018年5月11日頒令把上述命令作廢, 但先決條件是申索人須於2018年6月1日或之前,繳付命令指定的訟費 (分別是港幣34和40元) ,兩案才可恢復分別於6月8日和7月6日進行聆訊。
3. 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有條件的命令,反而於該命令作出的同一天,再次入稟審裁處提出分別針對相同被告人、訴因、 索償金額的追討,即本申請中原審案件SCTC 19851/2018 及 SCTC 19852/2018。
4. 由於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有條件的命令,審裁處於2018年6月1日頒令上述2018年2月20日的命令繼續有效,即兩案的申索仍然撤銷。
5. 2018年6月20日,審裁處聆訊 SCTC 19851/2018 及 SCTC 19852/2018兩案。審裁官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5條駁回兩案申索,理由是申索屬無理纏擾,以及濫用法律程序 (「20/6/2018命令」) 。
6. 申索人於2018年6月25日向本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許可她上訴以推翻上述20/6/2018命令。
7.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 條規定,任何一方只可就審裁處決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因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為理由,去申請許可以提出上訴。
8. 申索人在其申請書,對上述審裁處命令和沒有所指的正式審判表示不滿。
9. 雖然案件SCTC 39544/2017和SCTC 45136/2017因申索人缺席聆訊而撤銷,但其後審裁處已經批准在有條件的設定下恢復案件。申索人必須遵守該命令所定的先決條件,即於所定期限之前繳付所定訟費,案件便可恢復。申索人沒有針對該命令提出上訴申請。
10. 無論如何,申索人不可以另外入稟作出以相同訴因和針對相同被告人的申索。審裁官2018年6月20日的判決並非基於申索人針對被告人的申索是否有理,而是因為其重複訴訟及濫用法律程序,該等重複申索理應予以撤銷。
11. 在庭上,申索人指她是根據詢問審裁處登記處後所獲的意見去行事。
12. 首先,如上所述,申索人沒有遵守上述審裁處所作的有條件的命令,反而於該命令作出的同一天,再次入稟審裁處。再者,審裁處接受任何與訟人存檔的申請或文件,該申請或文件是否合規和妥當,仍然是處理相關案件的審裁官必須根據法規決定的事宜。
13. 本席認為審裁官的判決是正確的。
14. 申索人的本申請予以撤銷,不作訟費命令。
| ( 梁俊文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索人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