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新初 對 NGC HONG KONG LTD
HTML content
HCSA 59/2018
[2019] HKCFI 9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8年第5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39501號)
_________________
| 莊新初 | 申索人 | |
| 對 | ||
| NGC HONG KONG LTD | 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2月21日 |
| 裁決日期﹕ | 2019年4月4日 |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莊先生於2017年8月在一香港舉行的拍賣中,購入一枚經專家鑑定為真品的古董錢幣。他稱其後發現錢幣為贗品。他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就有關鑑定向NGC Hong Kong Limited(“NGCHK”)提出申索。
2. 然而,審裁官於2018年12月7日剔除莊先生的申索,理由是鑑定由NGCHK的母公司Numismatic Guaranty Corporation提供,不是由NGCHK提供。本席批予莊先生上訴許可,理由是下級法院的決定是否有錯誤,是有合理可爭辯餘地的,因為NGCHK在其抗辯書或在審裁處的聆訊中(根據莊先生所言),從未爭議過鑑定由他們負責。反之,NGCHK在抗辯書中提及,他們提供一項名為「外觀複審」的服務,若確定錢幣並非真品,將提供NGC擔保合約中的補償。不過,莊先生拒絕留下錢幣讓他們詳細檢驗。
3. NGCHK或許基於商業理由,對發出鑑定的一方為其母公司(即一家美國公司)而非NGCHK,不提出任何論點。無論如何,即使美國母公司可說為負有法律責任,由於拍賣在香港舉行,有關的鑑定在香港使用,因此,要考慮的問題或應是,應否把母公司加入成為此宗申索其中一方,而非對案件實質內容有所判決前,便剔除莊先生的申索。因此,本席決定給予上訴許可。
4. 另一點要注意的是,本席已在聆訊中知會莊先生,即使他在是次上訴中最終勝訴,也只表示此宗申索將發還小額錢債審裁處作實質審裁。
| (林雲浩)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