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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頲淼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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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A 1130-CH-2019-1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頲淼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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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2019

[2019] HKCA 11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7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楊頲淼(YANG TINGMIAO)
司翠羅(SI CUILU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2019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19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兩名申請人(楊頲淼、司翠羅)和另外兩名被告人盖軍(盖)及司軍定(司)被控多項和詐騙行為有關的罪行。

2.  經審訊後,楊頲淼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三項控罪)和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五項控罪)。司翠羅則被裁定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控罪和第三項控罪)。他們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3.  控方指兩名申請人和盖及司在2016年12月19日前往匯豐銀行查詢帳戶。他們聲稱司有匯豐銀行帳戶,內有存款48億美元,而司翠羅將一些文件交給了匯豐銀行職員,支持他們的查詢。當時在場的楊頲淼亦向匯豐銀行職員出示一些文件,並表示他亦有匯豐銀行帳戶,存有50億美元。根據控方的證據,該些顯示司和楊頲淼在匯豐銀行的帳戶分別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存款的文件都是虛假的。

4.  兩名申請人的解釋是涉案的虛假文件是由他人提供,而他們相信該些文件都是真的。他們亦指相信司和楊頲淼確是在匯豐銀行有帳戶,並分別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的存款。

5.  根據匯豐銀行職員的證供,被告人出示的文件顯示司和楊頲淼在匯豐銀行分別存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的款項都是虛假的。事實上,楊頲淼根本沒有在匯豐銀行開設過任何個人帳戶。

6.  本案所涉及的議題十分簡單,兩名申請人和盖及司前往匯豐銀行向銀行職員出示一些顯示司和楊頲淼在匯豐銀行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存款的文件應該是假的是不爭的事實。匯豐銀行職員的證供亦明確指出該些文件是虛假文件。

7.  陪審團應毫無困難地裁定該些顯示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存款的文件必然是虛假的。陪審團要作出的裁決主要是兩名申請人和另外兩名被告人是否共同行事,及他們是否接納被告人是不知情及他們相信該些文件是真確的解釋。

8.  上述裁決全屬事實裁決,由陪審團作出。

9.  楊頲淼提出的上訴理由是指原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團指示如陪審團達成的裁決是4比3時,應如何處理。

10.  本席已考慮過原審法官在該議題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完全正確。

11.  陪審團沒有表示過他們的裁決曾經是4比3。因此,原審法官根本無需要給予陪審團進一步的指引。

12.  楊頲淼提出的唯一上訴理由完全沒有基礎支持。

13.  代表司翠羅的袁國華大律師則指原審法官向陪審團的指引顯示司翠羅未能取得公平的審訊。他指原審法官的指引沒有足夠指示陪審團有關控罪的元素,亦沒有足夠及詳細講述司翠羅的抗辯理由,故原審法官並沒有履行其責任,公平地向陪審團解釋司翠羅的抗辯理由的基礎及沒有再次詳細列出和該些議題有關的證據。

14.  袁大律師更指原審法官在控方盤問司和楊頲淼時過份參與,並向主控提點他們的證供,令主控更能有效地盤問他們,亦間接影響了司翠羅。

15.  本席已詳細考慮過原審法官的整體指引。本席不同意袁大律師的立場。

16.  本席認為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是恰當及足夠的。陪審團必然知悉控辯雙方的證據及涉案的爭議。袁大律師指司翠羅未能得到公平審訊的說法絕不成立。

17.  雖然案件的背景及案發經過,包括被告人的解釋及證供都是複雜及冗長,但陪審團要解決的議題十分簡單。透過審訊和控辯雙方的立場及說法,陪審團必然知悉雙方的爭議點。陪審團絕對有足夠基礎裁定四名被告人是共同行事,而他們所出示的文件顯示司和楊頲淼在匯豐銀行帳戶分別存有48億美元和50億美元的款項都是虛假的。

18.  陪審團亦絕對有權否定被告人聲稱他們相信文件是真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包括司翠羅根本不可能相信司和楊頲淼會有數以等同數百億港元的存款在匯豐銀行帳戶。陪審團作出的6比1及5比2的大多數裁決亦和定罪的穩妥性無關。

19.  法官有權亦有需要確保審訊能順利進行。本席不同意一名知情及合理的旁觀者會認為原審法官的處理方法會令司翠羅未能取得公平的審訊。

20.  本席認為針對兩名申請人的有罪裁決是穩妥的。

21.  他們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可爭拗的地方。因此,本席不批准他們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馬家颿代表。

第一申請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張恩純,葉健民律師行轉聘大律師袁國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