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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銓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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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A 120-CH-2020-0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銓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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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3/2019

[2020] HKCA 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4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4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杜銓珀
(TO CHUEN PA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2020年1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20年1月23日
判案書

背景事實

1.  2018年2月6日,警員在涉案住宅搜出5包載有23.90克固體,內含20.3克可卡因,及474個可再封小膠袋。

2.  當時在場的申請人(杜銓珀)被拘捕。警誡下,申請人說:“阿Sir,啲毒品我要嚟自己食,俾次機會啦”。

3.  其後,警員再和申請人進行錄影會面。申請人再次承認涉案毒品作自用,並要求警方給予他一次機會。申請人承認案發時“無工開”,亦表示自己沒有吸食毒品的習慣。申請人聲稱是在2018年1月31日取得涉案毒品,而直至案發當日,即一星期後都沒有處理涉案的毒品。

4.  就上述事件,申請人被控販運危險藥物罪。他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5.  2019年1月30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他入獄69個月。

6.  申請人不服,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

7.  代表申請人的李祖詒大律師提出兩點上訴理由。李大律師指原審法官在處理特別事項時,已裁定申請人作出的招認屬實,違反既定的程序。李大律師強調,原審法官在處理特別事項時,只應裁定申請人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而不應考慮有關的招認內容是否真確。

8.  李大律師亦認為控方的全部證據都不足以導致無可抗拒的推論,證明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

討論

9.  本席已有小心考慮李大律師的立場及說法,亦有考慮過他援引的多個段落,包括原審法官在作出特別事項的口頭裁決及其裁決理由書和其附件作出的表述。

10.  原審法官在其口頭裁決及裁決理由書附件中只是表明他接納警員指稱如何取得申請人的口頭招認及錄影會面的答案的證供。原審法官只是強調申請人自願作出口頭招認,亦自願參與錄影會面並自願作出有關回應。原審法官並沒有如李大律師所稱,在處理特別事項時,已裁定申請人的招認內容是否真確。

11.  在考慮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是否作販運用時,由於申請人沒有在一般事項選擇作供或傳召證人,原審法官只能根據控方的證據作出推論。

12.  原審法官有考慮到涉案毒品的包裝、分量和價值,原審法官亦有考慮過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及他在錄影會面時作出過的解釋。

13.  本席亦有考慮過該些證據。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涉案毒品的價值是如專家所稱超過3萬元。除了涉案毒品的分量和價值、可再封小膠袋的數量等因素外,申請人在錄影會面時作出的解釋和他聲稱毒品是作自用的說法不符。本席不能忽視申請人承認案發時“無工開”,亦表示自己沒有吸毒習慣。本席更不能忽視申請人聲稱在案發前一星期都沒有處理過涉案毒品。本席認為根據全部證據來推論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作販運用,絕對是唯一和不可抗拒的推論。特別是在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以解釋、推翻和反駁控方的立場時。

14.  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李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李祖詒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