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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Case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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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DC 796-CH-2020-0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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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49/2019

[2020] HKDC 7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4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燦光Eddi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天雁
日期:2020年6月29日
出席人士:盧慶祥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從展大律師,由任其昌李鴻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的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這是本席就辯方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是次聆訊而作出的裁決及簡單理由。

辯方立場

2.  辯方作出有關申請的原因最主要是 :本案有一名於事發時在案發地點皇室堡大廈停車場執勤在指揮交通的尼泊爾裔管理員,但控方用盡方法仍然找不到這名證人出庭。辯方指,這名證人對辯方而言是重要的證人,他會提供一些重要的證據給法庭考慮。如果沒有這名證人的話,將會對被告人的審訊造成不公。

控方立場

3.  簡單而言,控方的反對理由是 :即使沒有這名證人,審訊仍不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因為案中有其他更可靠的證供給法庭考慮。

4.  控方亦認為,該名在皇室堡大廈停車場指揮交通的管理員的證人供詞,其實對辯方和法庭幫助不大。

裁決

5.  考慮過所有的情況、有關的案例及所有的陳詞後,本席認為辯方未能在相對可能性較高的情況下,證明沒有這名證人的證供會令被告人的審訊不公平。本席亦考慮到本案有一些比較重要、公平及獨立的證供,即現場及事發時的行車紀錄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本席已小心觀看過上述片段,認為兩段影片的質素均非常高,對法庭作出事實的裁斷十分有幫助,本席拒絕這項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的申請。

 (張天雁)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