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NG KEI SHU(莊紀樹)t/a TAT SHING CIVIL ENGINEERING CO(達成土木工程公司)對 LI CHI CHEUNG(李志祥)and POON FANESSA SIN YE(潘欣怡)both t/a HOMELAND CIVIL ENGINEERING COMPANY (木子水禾田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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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5003/2019
[2023] HKDC 2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5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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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CHONG KEI SHU(莊紀樹)trading as TAT SHING CIVIL ENGINEERING CO (達成土木工程公司) | |
及 | ||
| 被告人 | LI CHI CHEUNG(李志祥)and POON FANESSA SIN YE(潘欣怡)both trading as HOMELAND CIVIL ENGINEERING COMPANY (木子水禾田工程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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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鄺嘉彤法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3年2月21日至2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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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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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案的原告人莊紀樹先生以達成土木工程公司的名義承接分判建築工程。
2. 本案的被告人李志祥先生及潘欣怡女士以合夥形式及木子水禾田工程公司的名義經營有關建築工程的生意。
3. 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中,原告人指被告人未能履行雙方的協議,支付三筆分別為HK$875,232, HK$563,871[1]及HK$301,000的工程欠款。
第一筆工程欠款
4. 根據於2017年4月27日簽訂的斜坡工程協議[2],原告人同意在一個位於荃灣青龍頭的斜坡施工,而被告人亦同意根據拹議內容付款給原告人。
5. 上述斜坡工程的總承建商是一間名叫恆佳工程建築的有限公司。
6. 原告人和被告人於2018年11月20日在一份核數表[3]上簽名確認內容。從核數表的抬頭可見,內容是有關上述斜坡工程的初步結算。核數表把原告人已完成了的工程項目,其作價及要扣除的款項列出,結算的總額是HK$707,732(另加HK$17,500)。
7. 基於上述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毫無疑問同意就斜坡工程向原告人支付HK$707,732.00及HK$17,500。
8. 但本席不同意原告人於證人陳述書的說法,指被告人於核數表中確認願意支付一筆HK$700,000的款項。從核數表的內容可見,這款項是一筆「保固金」。雙方把這筆HK$700,000的款項從工程項目的金額中減去才得出結算總額HK$707,732。因此,被告人沒有可能同意額外支付這筆HK$700,000的款項。就這點,原告人在庭上公平地確認被告人在核數表中只是同意支付HK$707,732.00及HK$17,500。
9. 原告人也承認被告人於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1日及2019年3月22日支付了HK$200,000,HK$150,000及HK$200,000。
10. 因此,就第一筆工程款項,被告人尚欠原告人HK$175,232 (i.e. HK$707,732.00 + HK$17,500 - HK$200,000 - HK$150,000 - HK$200,000)
第二筆工程欠款
11. 原告人指雖然被告人未能根據協議付清欠款全數,他依然同意按被告人的要求於上述斜坡進行後加工程。
12. 跟上述情況相似,於2019年3月7日,雙方在一張核數紙[4]上簽名,確認原告人已完成了的工程項目及其作價。從內容可見,雙方同意後加工程的總作價為HK$801,570,而從這金額中扣除被告人已支付的原料費用HK$43,450及HK$94,249,被告人仍欠原告人HK$663,871。
13. 基於上述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毫無疑問同意就斜坡工程項目向原告人支付HK$663,871。
第三筆工程欠款
14. 原告人指於2019年2月15日,雙方同意於上述斜坡展開進一步的後加工程。在2019年5月9日,原告人及被告人在一份共三頁的核數紙[5]上簽名確認,內容詳細列出原告人已完成了的進一步後加工程項目及其作價,而作價總額是HK$301,800。
15. 從文件可見,被告人毫無疑問同意就進一步的後加工程向原告人支付HK$301,800。
被告人承認欠款
16. 於2019年4月7日,被告人簽署了一份欠款協議書[6],承認他們未能向被告人支付工程欠款HK$1,239,108[7],並承諾在2019年8月15日前把欠款分三期還清。可是,被告人未能遵守承諾向原告人支付欠款。
17. 此外,於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向原告人(及其他工程分判商)發出一封信件[8]。在信中,被告人承認荃灣青龍頭的斜坡工程已經完成,並感謝分判商為工程付出血汗及金錢。被告人指由於總承建商恆佳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多次更改圖則,又遲遲未能批出工程的款項,後來更於2019年4月11日單方面終止合約並收回地盤,導致被告人無法支付工程費用,就此被告人表示歉意。
被告人於本案的立場
18. 由於被告人一直拖欠上述工程費用,於2019年9月13日原告人展開此訴訟。
19. 第一個被命名的被告人李志祥先生於2019年11月17日向法庭呈交抗辯書。李先生一概不承認原告人的案情,但他未能提出任何理據說明為什麼被告人無需支付上述三筆工程欠款。
20. 第二個被命名的被告人潘欣怡女士於2020年8月11日向法庭呈交一份手寫的抗辯書,內容大概指由於總承建商恆佳工程建築有限公司單方面收回地盤並不願意付款,因此被告人無法付款給分判商。
結論及命令
21. 於上文提及,被告人已於核數紙,欠款協議書及書信中承認責任。
22. 本席認為被告人責無旁貸。
23. 儘管被告人與總承建商有商業糾紛,這絕對不能構成不付款給原告人的理由。
24. 兩位被告人沒有作供,也沒有出庭應訊。他們由始至終未能提出任何理據,也未能拿出任何證據,說明為何無須支付上述三筆工程欠款。
25. 本席裁定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HK$1,140,903,詳情如下:
第一筆工程欠款 HK$175,232 第二筆工程欠款 HK$663,871 第三筆工程欠款 HK$301,800 總共HK$1,140,903
26. 本席頒令被告人須支付 (a) 上述款項的判決前利息,以匯豐銀行最優惠利率加1%計算,由入稟日期起計至本判案書日期為止;及 (b) 上述款項的判決後利息,以法院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清付為止。
27. 本席以暫准形式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訴訟案的訟費,若果雙方不能同意金額,則交由法庭釐定。若任何一方要求更改上述的暫准訟費命令,申請必須於14日內提出。
| ( 鄺嘉彤 ) |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1] 於下文第11-13段詳述,從文件可見被告人已承認了欠款是HK$663,871。
[2] 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附件CKS-1;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81-82頁。
[3] 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附件CKS-2;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83頁。
[4] 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附件CKS-3;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84頁。
[5] 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附件CKS-4;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85-87頁。
[6]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110頁。
[7] 於庭上,原告人說欠款協議書只包括2019年4月7日前雙方已經核對了的工程項目。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解釋合理,因此接納原告人的說法。
[8] 排期審訊文件冊,第 1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