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CFI 1807-CH-2019-06-24
有關李德偉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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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083/2019
[2019] HKCFI 18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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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李德偉 (LI TAK WAI) 的事宜 |
| 由呈請人 (債權人) 香港童軍總會 (SCOUT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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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
| 聆訊日期 : | 2019年6月24日 |
| 判案日期 : | 2019年6月24日 |
判案書
1. 基於區域法院DCCJ 3828/2013的判決,香港童軍總會發出本呈請書,申請將李德偉先生宣告一個破產令。根據該判決,截至今天為止,李先生欠缺支付的金額是HK$97,359.56,另加利息。
2. 2018年10月26日,香港童軍總會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給李先生,李先生亦隨後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該申請於2019年1月28日由本席撤銷。本呈請書在2019年2月26日發出,是基於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呈請書已於2019年4月17日送達給李先生。
3. 今天李先生不反對破產的申請,但他希望法庭將本案押後,直至大約10月,以候他在兩宗在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的結果。根據李先生的說法,該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若然勝訴的話,所得的金錢是足以支付香港童軍總會的判定債項,又或者他可以分期支付。
4. 不過本席看不到有足夠的理據將本聆訊押後,因為該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被告並非香港童軍總會,李先生會否勝訴亦是未知之數,而不爭議的事實是李先生欠香港童軍總會相關的判定債務,因此本席沒有理由將本案再押後至10月才處理。
5. 基於上述原因,又因為李先生沒有其他答辯理由,本席發出破產令。訟費歸呈請人。
| (歐陽桂如)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呈請人: | 由周炳朝律師行轉聘的劉漢平大律師代表 |
| 債務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破產管理署: |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的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