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許友瓶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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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860/2019
[2019] HKCFI 23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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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債務人許友瓶的事宜 |
| 由呈請人(債權人)施龍友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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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法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 2019年8月12日 |
| 判案日期 : | 2019年9月23日 |
判案書
1. 基於兩宗案件的訟費,呈請人向許有瓶先生發出兩張法定要求償債書。許先生並沒有支付欠債,也沒有申請把兩張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故呈請人向許先生提出本破產呈請。許先生反對申請。
事實背景
2. 在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HCA 1923/2011(原審案件),債務人許先生起訴呈請人施先生及其他人,同時面對他們對許先生及其妻子林巧玲的反申索。許先生敗訴,需支付施先生的部分訟費。
3. 許先生其後與林巧玲女士藉CACV 12/2016 提出的上訴(上訴案件)也遭駁回,他們須向包括施先生在內的答辯人支付訟費。
4. 兩件案件的訟費應評定後,金額如下(統稱「欠債」):
命令日期 經評定的訟費及利息 每日利息 原審案件
(債項1)23.12.2015 $200,165.01
(利息計至12.10.2018)$35.82 上訴案件
(債項2)3.8.2016 $450,924.37
(利息計至21.12.2018)$83.00
5. 施先生就着債項1而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於2018年11月2日面交送達許先生。
6. 施先生就着債項2而發出另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並於2019年1月11日面交送達許先生。
7. 本再經修訂的破產呈請書,是合併針對債項1和2的。
8. 許先生並沒有遵從法定要求償債書而支付欠債,亦沒有申請將它們作廢。兩筆債項是經算定的款項,須立即償付。施先生並沒有就着欠債而持有許先生的產業為抵押。
9. 許先生反對申請,但無論是他的誓章或陳詞,不過是重述部分在原審案件及/或上訴案件的案情。例如,他聲稱每月應從家人收到港幣六萬元,累計應當超過港幣200萬元。但原審案件的判詞第56段已裁定,那六萬元不過是家人給予許先生的恩恤金以支持他的生活,並不是他所聲稱的任何協議的條款:Hui Yau Ping v Sze Loong Yau & ors, HCA 1923/2011, 2015年12月23日,潘兆童暫委法官 (當時官階)。這是既判事實,而且上訴遭駁回,所以不容審理破產案件的法官推翻。
10. 此外,反對誓章提及,在2018年施先生曾經向許先生提出破產呈請 (HCB 4311/2018)。及後施先生撤回2018年的呈請,因為在計算利息的起首日有誤。這並不影響施先生提出本呈請的權利。
11. 另外,許先生曾把一封日期為2019年8月9日的信件給予施先生的代表律師。但是根據陳靜芬特委法官的指示,許先生需要藉誓章提出反對理由,惟該信件並沒有宣誓作實,不能作為證據。無論如何,該信件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反對理由,內容也是重複原審案件及上訴案件的審訊內容及謄本而已。
12. 在本聆訊之後,本席獲告知,上訴案件的另一位訟費債務人林巧玲女士已支付了債項2。即使如此,許先生仍未償還債項1,而該債項本身足以支持本呈請。
13. 總括而言,本席認為本呈請理據充分,而許先生並無抗辯理由,因此本席發出破產令,訟費歸呈請人。
|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呈請人: | 由希仕廷律師行轉聘莊向華大律師代表 |
| 債務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破產管理署: |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的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