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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金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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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HKCFI 2581-CH-2019-10-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金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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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32/2019

[2019] HKCFI 25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19 年第 332 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18 年第 40473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姚金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19年10月4日
判案日期:2019年10月31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作證。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天駕駛一輛巴士在巴士站準備離開後,亮起右指揮燈號,沿慢線行駛,當時路面交通擠塞。及後,控方第一證人意欲從慢線切入快線,當她看見後方上訴人所駕的車輛停在快線上,與其前方車輛還有兩部私家車的距離時,相信上‍訴‍人停下讓她切線,便亮著右指揮燈,以時速10公里,從上訴人車前切入。當巴士車身進入了快線約4分之3時,控方第一證人從右倒後鏡看見上訴人所駕的車輛駛前,並與她所駕的巴士發生碰撞。

3.  控方第二證人是接報到場調查的警員。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但是他呈上從他安裝於車上的攝錄機拍下事發經過的影像作證。

上訴理據

5.  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就巴士上是否裝有攝錄機證供上出現矛盾,故其證供實不可靠,裁判官更不應單憑直覺指安裝於巴士上的攝錄機未能拍得事發的經過。

6.  上訴人亦指控方第一證人駕駛態度上也有犯錯。

討論

7.  巴士是否裝有攝錄機在今次事件中並不重要。即使控方第一證人在此方面證供上有矛盾,也不影響最終的裁決。從上訴人攝錄得的片段看到,意外發生經過與控方第一證人所述大致相符。意外發生前,上訴人所駕車輛和前方的私家車保持著一段頗長的距離。當上訴人的車輛短暫停下後,便慢慢向前流。稍後,控方第一證人所駕的巴士在上訴人左方慢線出現,巴士亮著右指揮燈號,切進上訴人車前,但上訴人所駕的汽車續向前流,完全沒有意識作出剎車的舉動,最終他所駕車輛左車頭與巴士右車尾發生碰撞。

8.  從攝得的錄像可見,當上訴人續向前移動時,他理應看見巴士大半車身已駛進快線,但是他似乎沒有留意前方的交通情況,若上訴人稍稍剎車,意外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上訴人確有不小心駕駛的地方。

9.  至於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也犯有錯誤,她不應在這樣情況下切線。在看畢錄影片段後,本席同意某程度上控方第一證人可能也有不對的地方,但是即使控方第一證人不小心駕駛,並不表示上訴人沒有。就上訴人是否不小心駕駛,裁判官的裁決是正確的。

10.  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