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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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4/2019
[2019] HKCFI 11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41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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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李兆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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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沈小民 |
| 聆訊日期 : | 2019年4月17日 |
| 判案日期 : | 2019年4月17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 2019年5月9日 |
判案理由書
1. 在2018年9月9日下午時分,水警輪在香港水域把一艘開敞式遊樂船截停,當時該船隻在海面停留,而船上有三名沒有穿上救生衣的人正在垂釣。本案上訴人負責駕駛該條船。
2. 由於該船隻的正式牌照附加條件要求船隻上所有人均須穿上救生衣,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上訴人作為船長違反了有關規定。
3. 上訴人其後被控告一項傳票控罪,指他違反牌照條件及限制[1]。案件在東區法院裁判官林子勤席前審理,上訴人認罪,罰款$1,500。
4. 上訴人在認罪及上訴時均沒有律師代表。現就所判的刑罰提出上訴。
5. 上訴人主要指出水警當時誤導了他說罰款約$400至$500左右。而在庭上,他又聽到裁判官說$500,但當本席向他查詢的時候,上訴人表示自己有聆聽問題,可能聽錯裁判官的說話。但無論如何,上訴人都希望法庭能夠減輕罰款,因為他過往做冷氣工程,現已有個半月沒有工作。
6. 裁判官指出當其時被告人並沒有作出任何求情說話,他從控方方面了解到這類案件一般罰款介乎1,000至$2,000之間。
7. 在訂出罰款$1,500時,裁判官指出:
「考慮到穿着救生衣與否可直接影響船上乘客的人身安全,故此違規有一定程度的嚴重性,本席將罰款定於$1,500。」
8. 裁判官考慮以上因素,把罰款釐定在$1,500並非不合理,亦沒有遠超出過往同類罪行的判罰。
9. 判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 沈小民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訂立的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3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