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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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7/2019
[2019] HKCFI 28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9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7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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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及 | ||
| 上訴人 | 楊啟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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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 |
| 聆訊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 判案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被控告一項「沒有在要求下提供司機資料」罪[1],他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上訴人已逝世
2. 在上訴聆訊時,答辯方告知法庭,上訴人已在日前逝世,並呈交上訴人的死亡登記紀錄的副本,陳詞說法庭應命令這宗上訴因上訴人逝世而終止和無效。
3. 本席同意這處理方法,命令了這宗上訴和相關程序因上訴人逝世而終止和無效,現交待理由。
4. 上訴人是藉裁判官條例[2] 第 113(1) 條提出上訴的,該例條文如下:「任何人如因裁判官就任何罪行作出的定罪、命令或裁定而感到受屈,而且並無認罪或承認有關告發或申訴的內容為真實,即可按下文規定方式,就該項定罪、命令或裁定向法官提出上訴。」
5. 從條文可見,提出上訴的權利,是屬於被定罪、被判處或受裁判官頒下的命令所針對的人,條例沒有列明如果提出上訴者逝世時案件應如何處理。
6. 本席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永隆案[3] 裁定,當提出了裁判法院上訴的人於聆訊前逝世時,處理上訴的法庭有酌情權決定該上訴應否繼續或終止,裁決必須在考慮整體相關情況下作出。
7. 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Cheng Chee Tock Theodore[4] 和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鄧荻雄[5] 所提的考慮原則和因素是適用的。
「本院在行使酌情權決定是否於一名刑事案件上訴人去世後繼續審理該上訴時,必須按照原則行事。與行使這項酌情權有關的考慮因素包括:
(a) 是否已經或將會給予上訴許可:本院主要會被這因素引領。假如上訴人就法律論點尋求上訴許可,則這很可能是一項關鍵因素,因為以此理由給予許可,顯示案件具有充分重要性以支持由作最終上訴法院的本院審理;
(b) 申請人的存在:凡有人意欲繼續進行有關上訴並為此而提出申請,則這通常會是十分重要的條件;
(c) 在恰當的對訟基礎上繼續進行上訴:就此而言,相關考慮因素包括申請人願意成為替代上訴人、上訴能在恰當的對訟基礎上繼續進行,以及有適當的法律代表,致使涉案爭議點妥獲爭辯。在異常重要的案件中,本院可能委任法庭之友提供協助;
(d) 申請人繼續進行上訴背後的利益:申請人意欲繼續進行上訴的理由,乃屬相關考慮因素。假如倚賴經濟利益,則該利益的性質和金額將有助決定這項因素的比重。同樣地,申請人在恢復上訴人的名聲方面的利益,亦可能是相關因素,而上訴人被判罪成的控罪愈嚴重,這因素的比重便愈大。」
9. 上訴法庭指出[7]:「本庭認為被定罪及判刑的人在針對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後去世,上訴法庭仍有酌情權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才決定上訴許可申請應繼續或自動終止及變得無效。本庭亦認為Cheng Chee Tock Theodore案判案書第51段及Smith[8] 案列出的有關因素具指導性,能協助法庭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
10. 終審法院在另一宗案例Lo Siu Kuen v HKSAR[9] 指出,即使上訴人已逝世,如果裁決是不公的話,法院有酌情權處理他的上訴,應否行使酌情權則須審視該案的相關情況,公義所須。
11. 本案涉及一個駕駛的士而不遵照交通燈號指示的司機,由於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是該的士當時的受託管理人,警方根據《道路交通條例》[10] 第63條向他發出「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通知書」),但他在收到通知書後沒有依照指示提供司機資料,因此被控。他於原審時作證,提出沒有提交資料的理由,理由不為裁判官信納。裁判官基於上訴人沒有按通知書規定以指定格式在指定日子內提交司機身分詳情,而且未能證明法定免責辯護[11],因而裁定他罪名成立。
12. 以本案的情況,沒有人代表上訴人表示會繼續上訴人的上訴,定罪裁決對上訴人已不再有任何影響,也沒對任何其他人有影響,也不致影響公義或其他公眾利益,故此,本席認同答辯方的陳詞,命令了上訴人的上訴和相關法律程序因他的離世而終止和無效。
| (黃崇厚)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63(1)(a) 條及第 (6)(a) 條。
[2] 香港法例第227章。
[3] HCMA 111/2018 ([2018] HKCFI 972),[2019] 2 HKLRD 418。
[4] (2015) 18 HKCFAR 292。
[5] CACC 365/2016 ([2018] HKCA 98)。
[6] 判詞以英文撰寫,現採用法律彙編中的中文版本裁決綱領。
[7] 見裁決書第20段。
[8] 加拿大最高法院案例,[2004] 1 SCR 385。
[9] FACC 7/2009。
[10] 香港法例第374條。
[11] 見《道路交通條例》第 63(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