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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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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FI 729-CH-2020-05-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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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5/2019

[2020] HKCFI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450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梁錦華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20年4月17日
判案日期:2020年4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20年5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1],裁判官陳炳宙判他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

2.  案發於2018年5月,事主與父母在餐廳用膳,上訴人不滿事主等人談話聲浪太大,發生口角。其後,事主結帳,上訴人用手提電話拍攝事主,兩人再起爭執。其間,上訴人用手打事主,傷及她的嘴角,餐廳侍應目擊事發經過,後警方接報到場拘捕上訴人。

3.  本上訴原定於2019年4月11日聆訊,上訴人申請延期,讓他到大律師公會尋求協助,上訴人表示法律援助署已拒絕他的申請。本席批准押後6個月,另訂聆訊日期。

4.  案件再訂於2020年3月12日聆訊,上訴人缺席。根據法庭記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沒有人領取,法庭執達吏未能成功派遞通知書。控方也未能聯絡上訴人,暫委法官遂押後案件,另訂日期聆訊。

5.  後來,此案再訂於4月17日聆訊,法庭在3月30日分別以平郵和掛號郵遞聆訊通知書給上訴人,根據記錄通知書沒有退回。聆訊當日11時許,上訴人仍缺席,同時控方表示未能聯絡上訴人。本席認為通知書應已寄達他一向報稱的住址,考慮過控方陳詞後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上訴。本上訴已拖延年餘,不應再拖。其次,本席閱讀過判詞,裁判官沒有犯錯,所以本席決定撤消上訴。

6.  當日近中午,上訴人來電向本庭書記查詢,他表示收到通知聆訊時間是當日下午2時30分。稍後,上訴人再來電表示自己誤會了時間。這更顯示上訴人收到通知書,撤消上訴沒有不公平。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