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CFI 882-CH-2019-04-04
劉煌發及另一人 對 孔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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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019
[2019] HKCFI 8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9年第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5年第438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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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索人(答辯人) | 劉煌發 (LAU WONG FAT) | |
| 第二申索人(答辯人) | 孔憲平 (HUNG HIN PING) | |
| 及 | ||
| 被告人(上訴人) | 孔少芳 (HUNG SIU FONG SAD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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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3月26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4月4日 |
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 被告人不滿梁家欣暫委審裁官(“審裁官”)在2016年10月14日判她敗訴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的理由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 顯然,本案是一宗涉及事實的裁決。
5. 審裁官清楚及正確地列出本案的兩項爭議點:
(一) 與訟各方是否達成有關的協議;及
(二) 而該協議在法律上可否執行。
6. 在作出第一項爭議點的事實裁決時,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審裁官關於第二項爭議點的結論亦是完全正確。在此情況下,被告人的上訴缺乏任何理據,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7. 在裁決中,審裁官只頒令被告人支付兩期的款項,合共$14,400。因為其它的期數還未到達應付的日期,故此審裁官沒有要求被告人支付未到期的尾數。
8. 在聆訊中,被告人告知法庭,申索人在新的案件中,要求被告人支付其它期數的餘額。
9. 被告人向本席投訴,申索人已經在本小額錢債案件中表明放棄追討餘下的尾數,故此申索人不可追討有關的款項。可是,這並非本席在今天需要處理的問題。被告人只可在新的案件中向法庭提出有關的抗辯理由。這項投訴不會影響本席在今天所作出的裁決。
| ( 陸啟康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