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CFI 951-CH-2019-03-26
孫乃明 對 馬少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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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5/2019
[2019] HKCFI 9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9年第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8年第3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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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 | ||
| 申請人 (申索人) | 孫乃明SUEN NAI MING | |
| 及 | ||
| 被告人 | 馬少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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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9年3月26日 |
| 判決日期: | 2019年3月26日 |
判決書
1. 這是申請人孫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 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如果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該理由是涉及法律問題,就可以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在這一個階段,法律問題只需要是可爭議的問題就足夠。
3. 本席看畢孫先生的申請書,當中沒有顯示任何法律觀點。今天半小時的口頭陳述中,孫先生亦陳述了很多關於證據及案情的事,但聽後,都沒有披露一個法律觀點。因此,他的申請根本不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的要求。
4. 本席拒絶給予上訴許可。
| ( 歐陽桂如 )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申請人 (申索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