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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榮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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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A 1006-CH-2020-12-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榮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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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7/2020

[2020] HKCA 1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8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7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鍾榮俊
 (CHUNG WING CHU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2020年12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20年12月2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鍾榮俊)被控一項“販毒”罪。控方指申請人在2019年5月3日在九龍油麻地碧街47號後巷,非法販運24克固體,內含21.8克可卡因,價值約25,000港元。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原審法官)席前受審。

2.  2020年6月5日,原審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並判處他入獄5年8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法庭批准他就定罪上訴。

3.  無爭議的案情顯示,案發當天晚上約9時,警員在碧街43號外截停申請人。申請人試圖逃走,但被制服,並被帶往碧街47號後巷接受調查。其後,警員在碧街47號的後巷入口處的地上發現一張紙巾,內載有涉案毒品的一可再封口透明膠袋。

4.  警誡下,申請人保持緘默,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他亦否認知悉涉案毒品的來源及價值。

5.  九龍油麻地彌敦道545號安利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時碧街47號後巷的情況。有關閉路電視的錄影片段顯示,申請人被帶入後巷時,涉案毒品沒有在現場出現。涉案毒品是警員和申請人進入後巷後才在地上出現。  

6.  控方的立場是涉案毒品屬申請人管有,而他是在被帶往後巷時將毒品遺留或棄置在地上。雖然涉案警員都沒有目睹申請人將任何東西遺留或棄置在47號後巷的入口,但他們都力稱當他們將申請人帶入該後巷時,都看不到地上有該包毒品,亦看不到有任何物品從上方跌下。  

7.  由於該包毒品是警員和申請人進入碧街47號後巷時才首度出現,該包毒品只可能是警員或申請人棄置的。原審法官否定毒品是警員棄置的可能性,並推論申請人是在經過後巷入口時,將藏在手掌上的毒品掉在地上。  

8.  本席已有考慮過案件的背景,亦有小心多次觀看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涉案毒品明顯是在申請人被帶入47號後巷時才出現。當時,除了申請人和警員外,沒有其他人在場。

9.  考慮到申請人被拘捕時強力反抗,更企圖逃跑,在否定涉案毒品是警員棄置的可能性及在申請人沒有作供來解釋、削弱或反駁控方的指控時,推論申請人是在被帶入47號後巷時將涉案毒品拋棄在地上是合理和無可抗拒的。

10.  控方的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管有涉案毒品,而以毒品的價值和包裝,申請人管理該包毒品必然是作非法販運用。

11.  本席認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劉德澤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