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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Appeal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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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A 1044-CH-2020-12-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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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90/2020

[2020] HKCA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9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9年第902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申請人FANG JIANG (方江)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20年12月16日
判案日期:2020年12月16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被原審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法官)處以共28個月監禁及27,082元的賠償令。申請人不服,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2.  案情撮要顯示,申請人為內地人,2019年7月至8月多次進出香港,每次逗留約兩、三天至一星期不等。其中兩次在港期間,作為侵入者分別於:

(a)     2019年7月15日約下午6至7時之間,進入新界坪洲聖家路聖家學校主樓,不久後因警報器響起而離開。翌日早上,申請人返回內地,而聖家學校員工則發現主樓兩套走廊窗花被移去,後來有人在附近草叢發現,修理窗花費為港幣3,000元(控罪一:進入意圖偷竊)。申請人的影像被攝進上址的閉路電視。

(b)     2019年8月1日約凌晨,進入新界長洲教堂路花地瑪聖母堂,偷竊教堂辦公室內一個盒子、一個內有港幣27,000元的信封及一間教室內的港幣82元,離開後於同日早上返回內地(控罪二:進入並偷竊)。申請人的影像被攝進上址的閉路電視。

3.  2019年9月25日,申請人再次進入香港。翌日,他被警員於梅窩認出而被拘捕。警誡下,申請人就控罪一承認進入聖家學校,並於警報器響起後離開。就控罪二,申請人承認進入花地瑪聖母堂,偷去大約現金一萬多元。

4.  申請人最終於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進入聖家學校主樓,意圖偷竊。申請人亦承認進入花地瑪聖母堂,偷竊約港幣27,082元。

申請人背景及求情理由

5.  申請人判刑時49歲,已婚,育有兩名孩子。無律師代表,在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申請人求情指,深感後悔,愧對家人,亦對不起教堂的教友。因其父母親有病(已逝),積蓄花光在醫藥費上,繼而借貸,但無力償還。後來到香港找尋機會,因一時貪念而犯案。現坦白認罪,願意盡力作出賠償,並承諾不會再犯。

判刑理由

6.  原審法官指,申請人在兩個星期內先後干犯相同罪行兩次,盜竊現金共27,000餘元,罪行嚴重。上訴法院案例指,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案件,應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R v Wong Man CACC 372/1992及R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7.  兩項控罪分別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因申請人坦白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減為20個月監禁。最後以整體量刑原則作考慮,控罪二當中8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判刑為28個月監禁。此外,在申請人同意下,原審法官作出賠償令,歸還27,082元予長洲花地瑪聖母堂,可於2021年6月22日或之前(即判刑當日起計的一年之內)支付。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於表格XI中指,控罪二有8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過重。另申請人於2020年11月22日來信法庭,申請延長支付賠償時間,因內地工資比香港低。

答辯人回應

9.  署理高級檢控官許顯祖大律師代表答辯人指,入屋犯法罪涉及非住宅處所,量刑起點為兩年半。申請人認罪,故每項控罪刑期獲扣減三分之一至20個月。其刑罰並非明顯過重,亦無原則上錯誤。許大律師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耀偵[2011] 6 HKC 23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子祥[2020] HKCA 609, CACC 16/2020及HKSAR v Hui Wing ChiuCACC 365/2010等指,不同時間干犯相同或不同罪行,判處分期刑期合乎法律原則,法庭最終須評估所有控罪的整體罪責,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達致一個對被告人公平的總刑期。

10.  許大律師指,申請人在約兩星期內在兩個地點內干犯入屋犯法罪,而且在控罪二中偷竊約27,000元,案情嚴重。原審法官只判處申請人控罪二中的8個月刑期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已是十分寬大的處理。許大律師又指,申請人在2019年7月至8月多次進出香港。逗留本港期間干犯控罪一及二,明顯是專程來港犯案,屬加刑因素(援引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創爐CACC 25/2013)。原審法官可調高量刑起點,但只採納兩年半為量刑起點,對申請人來說已是十分幸運。

討論

11.  申請人在聆訊中並無提出指稱刑期過重的任何理由,而且還一度表示欲撤回。至於把支付賠償期限延長的請求,他亦說不出一個具體的日子,最後更表示堅決會在原有的限期履行。

12.  有見申請人的態度,我駁回他的申請。事實上,他的申請並未顯示任何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警告

13.  我已在庭上就《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W條,即有關‘減時命令’的風險向申請人發出警告,他表示明白。

  

  

(彭偉昌)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許顯祖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