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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0

有關 VU THI SUU 的事宜

Files (2)

[2022] HKCA 536-CH-2022-04-21

有關 VU THI SUU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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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99/2020

[2022] HKCA 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 2020 年第 199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 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
2018 年第 119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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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VU THI S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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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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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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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上訴法庭在 2021 年 7 月 8 日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 2020 年 8 月 20 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在 2021 年 11 月 30 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 》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申請許可就上訴法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 。

2.  申請人沒有遵從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3.  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 2.1 ,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陳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  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4(2) 條規定,申請上訴許可的動議通知書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 28 日內提交。第 24(5) 條並規定,上訴法庭可以按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提出申請的時限。

6.  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逾期超過三個月,屬嚴重的延誤 。法庭在決定是否延長申請期限時,會考慮延誤的長短、造成延誤的原因、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如果延長期限對訴訟其他各方可能造成的損害。

7.  如上文所述,申請人的申請嚴重超時。她在誓詞解釋 ,由於法庭程序很複雜,她不懂得閱讀中文和英文,經朋友以及翻譯的協助,才知道已經超出申請的時限。本庭不認為申請人為延誤提供了良好的解說。

8.  至於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內容與上訴時向本庭提交的書面陳詞大致相同。

10.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 22(1)(b) 條的規定。

11.  申請人擬提的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即使延長申請的期限亦是徒然。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 2021 年 11 月 30 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2021] HKCA 986-CH-2021-07-08

有闗VU THI SUU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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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99/2020

[2021] HKCA 9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0年第19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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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VU THI S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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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2021 年 7 月 8 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重新申請延期上訴

1.1.  2018 年 6 月 25 日, 申請人存檔表格 86 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

1.2.  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 2018年 6 月 8 日撤銷申請人對入境事務處處長2017 年12 月29 日的免遣返決定提出上訴。

1.3.  2020年1月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撤銷申請人的擬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4.  2020年6月1日,申請人就陳法官的裁決申請延展上訴期限。2020年8月20日,陳法官拒絕該申請。陳法官指出,申請人沒有於傳票或誓章中提供任何上訴基礎,或指出他的判決有明顯犯錯之處。因此,陳法官看不見申請人的擬上訴申請有任何成功機會。

1.5.  2020年10月29日,申請人提交傳票和誓章,重新向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有關的法律程序可見:Tang Chai On v Tang Sing Ki [2016] 5 HKLRD 104 第3至8段。申請人並無根據法庭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1.6.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 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本庭有權不以口頭聆訊方式處理非正審申請。本庭考慮到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和誓章,認為本申請可以不以口頭聆訊方式而以書面形式處理。

II.  案件背景

2.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9歲。她於2014 年 9 月2 日被轉介至入境事務處。調查期間,上訴人承認她於2014年9月2日經中國大陸偷渡進入香港。上訴人於2016 年10 月6 日,以書面陳述方式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III.  處長的決定

3.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12 月29 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IV.  上訴委員會

4.1.  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於2018 年1 月11 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經審閱有關文件後,裁定沒有理據舉行口頭聆訊。案件以書面審閱方式處理  。上訴委員會於2018 年6 月8 日駁回上訴人的聲稱。

4.2.  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沒有正當的畏懼理由。申請人在所聲稱的兩次討債事件中均沒有受到傷害。她涉及的糾紛僅為私人貸款的糾紛,與種族、宗教、國籍,或者屬於其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並沒有關係。公共或政府機關沒有介入申請人的私人債務糾紛,她離開越南時沒有遇到政府的任何阻撓及若申請人被遣返越南,她不會受到傷害。

V.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5.   申請人在2018年6月25日存檔表格 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她的理據是「如果本人被迫返回越南,生命會有危險… 因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沒有考慮到本人所面對的困難和越南實際的貪污情況是比外國的報告嚴重得多」。

VI.  陳法官的決定及延期決定

6.1.  陳法官認爲上訴委員會沒有在法律或程序方面犯錯,它的裁斷也合理。因此,陳法官判斷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並在2020 年1 月8 日撤銷了她的申請。

6.2.  就申請人在逾時四個多月後提出的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陳法官裁定申請人未有提供任何上訴理據。陳法官認為申請人未能清晰指出法庭的判決有任何明顯錯誤之處。

VII.  本申請

7.   申請人在本申請稱法庭沒有考慮她的教育水平、語文能力、疫情期間的實際困難及尋找翻譯員的困難等。

VIII.  分析

8.1.  上訴法庭就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會考慮以下各點: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原因;

3)  上訴勝算的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8.2.  本庭現會集中分析申請人就陳官拒絕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上訴勝算機會。申請人就本申請只是提出她的申請受到延誤的原因,但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理據去指出陳法官拒絕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裁決的錯誤之處。她亦沒有就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提供任何合理理據以証明有關裁決是不穩妥的。  

8.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証明她的上訴具有合理勝算的機會。 因此,本庭駁回她的延期申請,並撤銷申請人2020年10月29 日的傳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