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 TANG TAT(許騰達)[in the Will called HUI TANT TAT(許騰達)],the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PAO SHUN HING(鮑舜卿)also known as PAO SHUN HING(鮑舜卿),Deceased 對 HUI TING BONG(許定邦)及另一人
HTML content
CAMP 211/2020
[2021] HKCA 77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0年第211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9年第16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HUI TANG TAT (許騰達) (in the Will called HUI TANT TAT (許騰達), the Executor of the Estate of PAO SHUN HING (鮑舜卿) also known as PAO SHUN HING (鮑舜卿), Deceased | |
| 及 | ||
| 第一被告人 | HUI TING BONG (許定邦) | |
| 第二被告人 | LIU SEUT FUN (廖雪芬)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1年1月1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6月4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原告人於2019年3月29日存檔傳訊令狀,要求區域法院命令兩名被告人交出位於麗晶花園的住宅單位(下稱「該單位」)之管有權。
2. 區域法院分別於2019年8月1日及2019年8月28日,下令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向原告人交還該單位之管有權。李紹豪聆案官於2020年1月16日,根據原告人的申請發出管有令狀(下稱「管有令狀」)。
3. 2019年9月9日及10月10日,第二被告人在區域法院存檔兩張傳票申請,就8月28日的命令,要求上訴許可及暫緩執行判令。
4. 2019年11月20日,第二被告人被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令破產。因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慕潔在2019年11月21日作出命令,將第二被告人於9月9日及10月10日存檔的傳票申請擱置。
5. 2020年11月13日,第二被告人在上訴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及誓章,意欲就李法官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命令提出上訴。
6. 2020年12月10日,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指示破產管理署,以書面通知法庭對第二被告人上述申請之立場,表明若破產管理署不同意由破產受託人承擔或把訴訟權予以第二被告人,上訴法庭將會撤銷第二被告人的傳票申請。再者,2020年11月13日之傳票申請,亦不符合法律規則,理應被撤銷,司法常務官指示傳票的任何一方,可於2021年1月19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闡述支持或反對的理據。
7. 第二被告人遵從上述指示,在1月19日提交了書面陳詞。
8.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 第58條,破產令一經作出,破產人的財產即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訴訟權屬據法權產,根據《破產條例》第2條,財產的定義包括據法權產在內。因此,第二被告人的訴訟權在破產命令發出後,已歸屬破產管理署署長。
9. 破產管理署在2020年12月30日致函回覆法庭,表示不同意進行本案的法律程序,也不會把訴訟權給予第二被告人。
10. 因此,第二被告人本身已經沒有權利,就李法官2019年11月21日的命令提出上訴。
11. 此外,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63條,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就區域法院法官在民事訟案中作出的命令,須獲得法庭許可,方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2(4)(c)條規則,針對法官的非正審命令的上訴許可申請,須在有關命令的日期起計14天内提出。
12. 第二被告人沒有獲得上訴許可,因此她在2020年11月13日存檔的傳票申請,應被剔除。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頒布命令,剔除第二被告人2020年11月13日的傳票申請。
14. 由於原告人沒有就此申請作出回應,本庭就這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