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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20

有關李文標的事宜

Files (2)

[2021] HKCFI 3126-CH-2021-10-22

有關李文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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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31/2020

[2021] HKCFI 3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5231號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關答辯人 (債務人) 李文標 (LEE MAN BIU) 的事宜 
呈請人 (債權人)熊宏海 (HUNG WAN HOI GILBERT) 
 周德昌 (CHAU TAK CHEONG) 
 李志峰 (LEE CHE FUNG) 
 鄭碧雲 (CHENG PIK WAN STEPHINE) 
 鄭碧玉 (CHENG PIK YUK REBECCA)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作出書面陳詞的日期 :2021年9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10月22日

判決書

背景

1.  李文標先生申請要求五名債權人及他們的律師披露文件。2021年4月23日,本席拒絕李先生的申請 (「判決」)。李先生於2021年5月21日藉本傳票發出逾期上訴許可的申請。

2.  其後,本席於2021年6月7日就着李先生而發出破產令。

3.  破產管理署署長在2021年8月19日的信件中表示,雖然李先生已經在2021年6月7日被法庭宣布破產,但是他仍然享有繼續進行本申請的法律權利。署長不會干預,亦不會就本傳票的是非曲直發表意見。

有關破產事宜中非正審上訴的法律原則

4.  鑑於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98(2)條,就破產事宜中的非正審判決而言,與訟一方有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而無需取得上訴許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59號命令第4(1)(b) 條規則,上訴人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的28天內送達上訴通知書。見Re Lee Siu Fung Siegfried (No 2) [2018] 3 HKLRD 765一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雲浩(當時官階)在第11至22段的裁決。

5.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3(5) 條規則規定,上訴通知書必須送達給法律程序中直接受上訴影響的所有各方。

分析

6.  李先生必須在判決日期起計的28天內(即2021年5月21日或之前)送達上訴通知書給呈請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而無需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故此,本傳票要求批出逾期上訴許可,在程序上是不必要的,本傳票應予以撤銷,法庭在這情況下也無需探討李先生擬提出的上訴理據:見Re Lee Siu Fung Siegfried (No 2),第22段。事實上本席亦無司法權去探討。

7.  此外,法庭已在本破產呈請案件中就着李先生發出破產令。在這情況下,再處理他的非正審申請已無作用。

總結

8.  縱觀以上的分析,本席撤銷本傳票申請,並命令李先生須支付呈請人的訟費,簡易判定爲25,000元。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債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轉聘梁復智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答辯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2021] HKCFI 1486-CH-2021-04-23

有關李文標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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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231/2020

[2021] HKCFI 14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5231號

____________

有關債務人李文標 (LEE MAN BIU) 的事宜

由呈請人 (債權人)

熊宏海 (HUNG WAN HOI GILBERT)

周德昌 (CHAU TAK CHEONG)

李志峰 (LEE CHE FUNG)

鄭碧雲 (CHENG PIK WAN STEPHINE)

鄭碧玉 (CHENG PIK YUK REBECCA)

單方面申請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2021年4月23日
判決書日期 :2021年4月23日

判決書

 

1.  在這破產呈請案件中,李文標先生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24號命令第7及7A規則,向五名呈請人及顏少倫及廖仲賢申請披露文件。五名呈請人其實是李先生的債權人,他們是基於林雲浩法官在2018年7月16日就HCCW 281及372/2014的判決而成為債權人的。隨後林法官亦在2019年1月23日頒發該案確定股份購買價格及程序的命令。

2.  李先生申請要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但該申請在2020年5月13日遭本席在HCSD 10/2020駁回。

3.  2021年2月10日,林法官在HCCW 281及372/2014駁回李先生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4.  李先生至今仍未支付林法官所判決的股份購買價,看來對破產呈請亦都未曾提出具爭議的反對理由。

5.  基於上述的原因,雙方之間看來沒有就呈請而需要爭議的議題。向五名呈請人及顏少倫、廖仲賢申請披露文件,對本案並無作用。此外,李先生曾經在林法官席前申請類似的文件,但遭林法官拒絕,可見於HCCW 281及372/2014,2021年2月10日的判決書,第12段。

6.  無論根據李先生今天的陳述,或者他在誓章的陳述,可以知道李先生要求本傳票的答辯人提供的文件,是為要李先生完成回購的工作,這一個目的與本破產呈請毫無關係。事實上,李先生在今天的陳述中,亦提及在2017年林法官席前的審訊期間,李先生已不斷要求取得註冊股本的證據。這些重複的申請,對本案毫無幫助。

7.  就着文件披露的申請,申請人必須說服法庭,所要求披露的文件必須與訟案的事宜有關,及可能導致節省訟費。本席考慮過李先生的誓章及陳詞,認為他不能夠顯示所要求的文件對本破產案有何作用,披露文件只會浪費訟費。

8.  基於上述的原因,法庭不批准李先生今堂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  就着訟費方面,因為本案並不複雜,但李先生存檔了幾份誓詞。考慮到今天上庭的時間,本席判決李先生需要支付5位呈請人及廖律師方面總共10,000元,而支付給顏律師方面的答辯人是10,000元。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債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的廖仲賢律師代表

廖仲賢及蘇合成律師行: 由蘇合成律師行的廖仲賢律師代表

顏少倫及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 由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的顏少倫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