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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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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FI 619-CH-2020-0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賈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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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020

[2020] HKCFI 6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0年第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9年第42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賈銀萍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20年4月7日
判案日期:2020年4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20年4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  去年11月,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1],被判監14個月,她不服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現頒布理由。

2.  上訴人於去年9月30日因逾期居留向入境處自首,紀錄顯示她在留港期間誕下男嬰。她在7月入境時向入境事務助理員否認懷孕,她只獲准留港7天。警誡下她承認是來港分娩,知道若承認懷孕會被拒入境。

3.  上訴人求情時指來港是找前男友,要他負擔照顧孩子責任,她在內地另有3歲兒子,希望法庭體諒。

4.  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指這罪行影響香港的政策和資源分配,控罪嚴重,他考慮過幾個判例[2]後以22½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認罪減刑7½個月,她自首酌情再減1個月,判她入獄14個月。

5.  上訴人書面陳述指她來港想找男友,但一直不成功,只好在尖沙咀碼頭麥當勞快餐店渡宿,希望男友回心轉意,最終在瑪麗醫院分娩。她指不了解法律,判刑過重。

6.  上訴聆訊時,她也想就定罪上訴,她指入境事務助理員只向她展示一張卡,上有「懷孕?」字樣,她沒有回答。據本庭了解,原來上訴人在較早前曾來信表示就定罪逾期上訴,原訟法庭彭寶琴法官已書面回覆,拒絕她的申請,只是信件未寄達上訴人。因此,本席無須處理,若上訴人不服彭法官的決定,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  本席同意署理主任裁判官的理由,上訴人隱瞞懷孕來港分娩對香港的醫療資源造成沉重壓力,也對她自己危險,絕不能姑息,判刑須具阻嚇作用以警惕後來者。本席同意幾個判例的理據,22½個月的量刑起點適合,不會過重。現駁回上訴。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盧芍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入境條例》第42(1)(a)條。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陶美華HCMA 626/2002;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舒靈珍HCMA 46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雲HCMA 185/201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金家HCMA 19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