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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0

何健雄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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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FI 2291-CH-2020-07-28

何健雄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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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4/2020

[2020] HKCFI 22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0年第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500411號)

………………………………

上訴人何健雄 
 對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2020年7月28日
判案日期:2020年7月28日

判案書

 

1.  本案是有關何先生的定罪上訴。

2.  何先生在裁判法院被控告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暫委裁判官黃錦娟席前審訊。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裁定何先生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3.  控方案情指,第一證人駕駛的客貨車沿著新填地街北行行駛。在新填地街及碧街交界,經過路口後,因為感到車尾有震動,  認為被其他車輛碰撞,所以停下。沒有爭議的是,當時上訴人何先生所駕駛的私家車就是由碧街的讓線駛出新填地街。控方指,何先生駕駛他的私家車由小路出大路時不小心碰撞到第一證人駕駛的客貨車。

4.  何先生在審訊時有上庭作供,他亦曾經提供過一份會面紀錄。根據暫委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何先生的證供與會面紀錄相符。

5.  何先生的事實版本是當時客貨車前面有一輛的士行駛,的士與客貨車之間保留有足夠距離,讓他可以在的士經過後安全駛入新填地街。但的士經過後,何先生駛入新填地街時,發覺客貨車沒有減速,反而加速,之後加速故意繞過何先生的私家車,然後再切入何先生行駛中的行車線,然後客貨車的防撞杆便鉤到何先生私家車的車牌,引致車牌鬆脫,跌落地上,並非他的私家車碰撞到客貨車的車尾。根據何先生所說,他的車牌除了鬆脫外,並沒有損毀。

6.  裁判官在聽了雙方證供後,並沒有裁定是否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而就何先生的證供作出分析,並指出,根據何先生的證供,當他正轉入新填地街時,雖然發覺客貨車並沒有減速,反而加速,但他仍然進入新填地街的行車線。

7.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定並不穩妥。首先,就控方案情的可信性,法庭覺得成疑,裁判官亦沒有就是否接納控方案情作出裁定。控方案情指,客貨車以時速15至20公里一直行駛,在經過碧街路口的時候,感覺到車尾震動才知道被碰撞,如果當時情況就如控方案情所指,何先生在一架以15至20公里行駛的客貨車駛過路口後,即時猛踏油門加速,直到15至20公里以上尾隨該車輛撞向客貨車,這個說法本身帶有不可信性,在審訊時也沒有就這一點作出過任何解釋,裁判官亦沒有接納這一個版本。

8.  法庭認為在此情況下,裁判官以何先生本身的證供來裁定他不小心駕駛,能否視為一個適當的做法已經值得商榷。再者,根據何先生本人的證供,當他駛出路口時已有足夠的安全距離他才駛出,卻因為客貨車加速,才導致之後的意外。

9.  就裁判官指,何先生在左轉期間,即已經由碧街駛出的期間,發覺客貨車加速,然後沒有停下,這行為屬於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值得商榷。因為並沒有充分的證據去考慮已經駛出路口的何先生把車停下是否安全。在此情況下,法庭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何先生當時的駕駛行為屬不小心。因此,本席命令上訴得直,定罪擱置。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嘉軒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