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2021

沈儀明 對 何寶蓮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HCA1157/2019沈儀明 對 何寶蓮
  • HCAL759/2022SUM YEE MING v. 何寶蓮 AND ANOTHER

Files (2)

[2022] HKCA 1166-CH-2022-08-11

沈儀明 對 何寶蓮

HTML content

CACV 331/2021

[2022] HKCA 1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33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1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 
(上訴人)
沈儀明 
 對 
呈請人 
(答辯人)
何寶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 / 誓詞日期: 2022年6月8、17及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8月11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2年5月19日,本庭頒發判案書 ([2022] HKCA 632),駁回債務人 (「沈女士」)  的上訴,並命令沈女士支付呈請人 (「何女士」)  的訟費。該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2021年6月7日向沈女士發出破產令的決定。

2.  2022年6月8日,沈女士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本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在2022年6月8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沈女士要求舉行聆訊處理這申請。

3.  本庭經考慮沈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雙方已呈交的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第3段,按照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本申請。

4.  本庭在2022年5月19日判案書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  沈女士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並沒有提出任何申請上訴許可的理據。至於沈女士2022年6月8日及2022年6月17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的內容,基本上重複她的上訴論點,以及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終審法院的上訴機制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也不是讓申請人提出一些沒有根據及 / 或不相關的指控或事項。沈女士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理由有甚麼錯誤,也沒有指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議題。

7.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這只適用於例外情況。本庭不認為沈女士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無論如何,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會把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決定。

8.  沈女士的申請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規定,其擬提的上訴完全缺乏理據,也沒有成功機會。本庭拒絕沈女士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撤銷其《提出動議通知書》。

9.  本庭根據一貫訴訟常規,命令沈女士支付何女士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沈女士可於14天內,就何女士2022年6月30日的訟費陳述書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 (以2頁為限)。除本庭作出進一步指示外,何女士的訟費其後將以簡易程序書面評定。

10.  最後,本庭順帶一提,本庭在2022年5月19日判案書第22段裁定關於何女士依據許聆案官的指示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就計算7天的時限而言,應該包括期間的兩個星期六。但是,正如文大律師於2022年6月30日的書面陳詞指出,此裁定是基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  第3號命令第2(5)條規則舊的版本而作出的。若是根據經修訂的《高等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2(5)-(6)條規則(2016年第18號條例,相關修訂在2017年1月3日生效),就計算7天的時限而言,應該不包括相關期間的兩個星期六。換言之,何女士並沒有延遲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無論如何,此一點並不影響本庭駁回沈女士上訴的決定。

(關淑馨)(朱芬齡)(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債務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 (答辯人):由歐華律師事務所轉聘文國灝大律師代表

[2022] HKCA 632-CH-2022-05-19

沈儀明 對 何寶蓮

HTML content

CACV 331/2021

[2022] HKCA 6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33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21年第122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沈儀明 
   
單方面申請(呈請人)何寶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聆訊日期 :2022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5月19日

判 案 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引言

1.  2021年6月7日,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原審法官」)向債務人(沈女士)發出破產令(「該破產令」),沈女士不服,現提出上訴。

事實背景

2.  已故的沈文希(「死者」)有五名子女,包括沈女士及沈國菲先生。

3.  呈請人(「何女士」)是沈國菲先生的前妻。

4.  死者於2019年5月2日去世。死者生前曾訂立兩份遺囑,日期分別為2011年7月25日(「2011年遺囑」)及2016 年9月21日(「2016年遺囑」)。根據2011年遺囑,死者委任何女 士為其遺囑的唯一執行人及受託人。雖然2011年遺囑被2016年遺囑撤銷了,但2016年遺囑明文規定,對載於2011年遺囑的遺贈,除若干指明的變更外,維持不變。

5.  2019年6月28日,沈女士在高等法院展開訴訟(案件編號HCA 1157/2019,簡稱「該訴訟」),要求頒令2016年遺囑無效, 及取消何女士為遺囑受託人, 執行人和受益人。

6.  2020年1月8日,高等法院就2016年遺囑向何女士授予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

7.  2020年6月23日,聆案官許家灝剔除沈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訴訟(「該剔除命令」),並命令沈女士須向何女士支付該訴訟的訟費。2020年7月20日,許聆案官按簡易程序評估何女士的訟費為港幣400,000元(「經評估訟費」)。沈女士沒有向何女士支付經評估訟費,此事並無爭議。

8.  2020年10月20日,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駁回沈女士針對該剔除命令而提出的上訴,裁定她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而且她向何女士提出的申索明顯沒有勝訴機會。

9.  沈女士不服楊法官於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 589/2020,簡稱「該實質上訴」)。該實質上訴尚未經上訴法庭聆訊。

10.  期間,於2020年9月1日,何女士的代表律師向沈女士送達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她於21天內支付經評估訟費。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付款。

11.  2021年3月1日,基於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付款,何女士提出破產呈請,要求法庭頒令沈女士破產。

12.  2021年6月7日,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

13.  沈女士分別於2021年6月29日, 2021年8月3 日及2021年9月29 日,提交了針對該破產令的上訴通知書, 補充上訴通知書及修改補充上訴通知書,並於2022年4月12日將一份誓詞存檔,以支持她的上訴。

討論

14.  許聆案官命令沈女士須支付經評估訟費,這是有效的法庭命令,除非命令被撤銷,否則對沈女士具約束力。許聆案官的命令至今沒有被任何法庭命令撤銷、或飭令擱置執行,因此沈女士在法律上仍受約束,必須遵照許聆案官的命令,向何女士支付經評估訟費。由於沈女士沒有遵照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支付經評估訟費,故何女士有權要求法庭對沈女士作出破產令(見關於 陳振聰[2021] HKCFI 2385案,第14段)。

15.  沈女士辯稱,基於數個理由,原審法官不應對她作出該破產令。本庭將處理沈女士用以支持其上訴的主要論據。

16.  首先,沈女士辯稱,許聆案官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剔除她的申索陳述書或駁回她的訴訟是錯誤的,原因是這命令只適用於案情清楚明顯的情況下才可作出。然而,正如楊法官在其2020年10月20日的判案書裁定,沈女士向何女士提出的申索明顯沒有勝訴機會,而她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任何合理訴訟因由,屬瑣屑無聊及無理纏擾,並構成濫用法庭程序。沈女士未能展示她在該實質上訴有合理勝訴機會。因此,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是正確的(見關於 覃美金案,CACV 87/2012(2013 年5月8日),第25.1至25.2段)。

17.  第二,沈女士爭辯指許聆案官無權評估超逾港 幣  200,000元的訟費。此說法是基於誤解實務指示14.3(訟費)第 26 段而產生的。根據第26段,在收到要求排期評定訟費單的申請後,如訟費單所索取的款額不超過港幣200,000元,訟費評定官可排期,安排由總司法書記不經聆訊評定訟費單(「暫時評定訟費」)(第(2)分段);如訟費單所索取的款額超過港 幣 200,000元,則可排期安排由訟費評定官評定訟費(第(3)分段)。實務指示14.3(訟費)第26段只適用於訟費單的正式評定,而不適用於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情況。

18.  第三,沈女士投訴指何女士沒有存檔任何抗辯書,也 沒有對她在該訴訟中提出的指稱作出任何實質回應。然而,沈 女士在該訴訟的申索陳述書已被法庭剔除,而她的申索亦已 被撤銷。因此,何女士無須存檔抗辯書,也無須進一步回應沈 女士在該訴訟中提出的指稱。

19.  第四,沈女士投訴稱,基於她對2016年遺囑的效力提出多項反對,法庭不應就2016年遺囑向何女士授予普通形式的遺囑認證。然而,就2016年遺囑授予遺囑認證,對於許聆案官剔除沈女士在該訴訟的申索是否正確,或是命令沈女士向何 女士支付該訴訟的訟費是否正確,並無影響。

20.  第五,沈女士爭論指何女士延遲向許聆案官送交訟費陳述書。她指稱在2020年6月23日的聆訊中,許聆案官指示 何 女士在3天內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但何女士延遲至2020年7月6日才出示其訟費陳述書。本庭已審閱案件HCA  1157/2019 號的法庭檔案,並釐清了以下事情。在2020年6月23日聆訊結束時,在許聆案官作出口頭判決及命令沈女士向何女士支付訟費後,代表何女士的文大律師出示了一份英文的訟費陳述書,作為簡易評估訟費之用。此訟費陳述書申索的數額是港幣 698,825元。由於沈女士沒有律師代表,於是許聆案官指示何女士於7天內遞交及送達一份重新以中文製備的訟費陳述書,以及指示沈女士在其後的7天內,將列明反對該訟費陳述書理由的清單,遞交法庭及向對方送達。何女士其後於2020年7月6日遞交了中文的新訟費陳述書,申索的訟費為 港 幣 700,870元。沈女士並沒有按照許聆案官的指示遞交法庭或送 達 列明反對理由的清單,而是向法庭送交了一份日期為2020年7月3日及沒有宣誓的誓詞,要求法庭重新開展許聆案官於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判決。2020年7月20日,許聆案官以簡易程序評定何女士的訟費為港幣400,000元。高等法院於2020年7月20日發信,告知沈女士許聆案官評定的訟費。

21.  文大律師陳述,考慮到期間有公眾假期(2020年6月25日及7月1日)、星期六和星期日,故何女士於2020年7月6日遞交及送達訟費陳述書,屬在期限之內。沈女士則爭辯計算時間方面,不包括公眾假期或星期六∕日的做法並無根據,原因是許聆案官向何女士訂明,遞交或送達其訟費陳述書的時限是7天,而不是7個工作天。《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3號命第2條規則規定如下:

「(1) 本規則或任何判決、命令或指示所定的作出任何作為的期限,須按照本條規則的以下條文計算。

...

(5)    除本款外,凡有關期限為7天或以下而當中包括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則該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不得計算在內。」

22.  本庭認為,關於何女士依據許聆案官的指示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就計算7天的時限而言,應該不包括期間的兩天公眾假期和兩個星期日,但是兩個星期六則應包括在內。嚴格來說,何女士於2020年7月6日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是過了時限。不過,在許聆案官於2020年7月20日作出訟費評定前,沈女士有超過7天時間遞交其反對理由清單。本庭認為,何女士雖在遞交及送達其訟費陳述書方面有所延遲,但沒有對沈女士造成任何真正損害,也沒有令許聆案官的訟費評定無效。

23.  第六,沈女士辯稱她已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雖然沈女士在她的誓詞(日期分別為2020年9月3日及2020年9月22日)中註明,她要求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撤銷,但是從聆案官黎達祥在2021年2月9日發出的指示(載於高等法院向何女士的代表律師發出而日期為2021年2月10日的信件中)、及原審法官的判決理由書第9段清楚可見,沈女士從來沒有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無論如何,本庭信納沈女士沒有提出過任何恰當或充分理由,以撤銷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24.  第七,沈女士投訴關於上訴文件冊的內容。本庭認為所有相關文件已包括在聆訊文件冊內,而且就原審法官對沈女士作出該破產令是否正確,本庭看不到聆訊文件冊的內容可如何造成影響。

25.  至於沈女士提出以支持她上訴的其他較次要論點,本庭已作考慮,但看不到當中有任何理據,在此不作討論。

26.  總括而言,本庭認為沈女士沒有就該破產令提出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而原審法官作出該破產令是正確的。

裁斷和命令

27.  本庭不接納沈女士所提出針對該破產令的上訴,並撤銷她的上訴通知書, 補充上訴通知書及修改補充上訴通知書,何女士可獲訟費,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何女士須於判案書14天內將訟費陳述書存檔及送達,而沈女士可於其後的14 天內,就何女士的訟費金額存檔及送達反對陳述書(以2頁為限)。除本庭作出進一步指示外,何女士的訟費其後將以簡易程序評定。

(關淑馨)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周家明)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歐華律師事務所轉聘文國灝大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