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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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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CAP20/2013周惠芳及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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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CA 662-CH-2022-05-17

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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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26/2021

[2022] HKCA 6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21年第52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遺囑認證訴訟案件2013年第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CHOW WAI FONG (周惠芳) 
第二原告人CHOW SAU CHUN (周秀珍) 
 及 
被告人CHAU CHI KEUNG (周志強) 
 及 
上訴人周麗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5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5 月17 日

判 案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1年11月24日, 周麗珍女士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在2016年1月22日於 HCAP 20/2013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

2.  2022年3月21日,本庭(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及周家明)頒佈判案書,駁回周女士提出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3.  周女士擬就本庭的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2022年4月14日,她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4.  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周女士上訴許可申請。

5.  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即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周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沒有列出其上訴理由。於周女士2021年5月3日的書面陳詞中, 周女士只是重覆她的案情及論據。周女士未能指出本庭2022年3月21日的判案書具體有何錯誤。本庭認為周女士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合理爭辯之處。

7.  考慮過周女士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的內容及陳詞後,本庭看不到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應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裁決。周女士擬提的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故此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並撤銷提出動議通知書。

(林雲浩)(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周麗珍女士: 無律師代表

[2022] HKCA 420-CH-2022-03-21

周惠芳及另一人 對 周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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