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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1

有關 NGUYEN VAN HAI 的事宜

Files (2)

[2021] HKCA 1648-CH-2021-11-09

有關 NGUYEN VAN HAI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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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01/2021

[2021] HKCA 16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1年第10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894/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NGUYEN VAN HAI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2021年11月9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21年9月7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2020年9月21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  申請人在2021年9月29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並在2021年10月7日提交書面陳詞以支持他的申請。

3.  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他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他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陳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他因為漁船損毀無法出海謀生及償還債務,為逃避債主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7.  申請人的誓詞表示他因為需要找人協助理解法庭的信件,所以錯過了上訴期限。但申請人沒有說明他指的是陳法官的判決還是本庭的判案書。 如果是前者,申請人在向陳法官及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時限時並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但本庭仍進一步考慮了他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而如果是後者,申請人本次申請沒有逾期。申請人的誓詞因此對本申請沒有幫助。

8.  至於申請人提交的書面陳詞,它的內容與之前向本庭申請延期上訴所提交的書面陳詞的內容一模一樣(見本庭判案書第12及13段)。

9.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他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條的規定。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他2021年9月29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2021] HKCA 1269

[2021] HKCA 1269-CH-2021-09-07

有關NGUYEN VAN HAI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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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01/2021

[2021] HKCA 1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1年第10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894/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NGUYEN VAN HA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2021年9月7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  2021年4月1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詞,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忠基(「原審法官」)2020年9月21日撤銷他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  申請人並在2021年5月24日根據法庭指示提交了書面陳詞。

3.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裁決非正審申請。本庭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傳票、誓詞及書面陳詞,認為本申請適合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及書面陳詞作出裁決。

案件背景

4.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57歲。他在2013年9月30日因為非法進入香港及行使虛假身份証明文件被警察拘捕。申請人在2014年4月24日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他聲稱如被送返越南,他的債主會因他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他。申請人聲稱的詳情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的第一份決定書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原審法官在2020年9月21日判決的第2至5段亦有㧪要説明。本庭在此不贅。

入境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5.  入境處處長在2016年8月15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以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作出考慮,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6.  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在2016年8月26日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之後入境處處長在2017年7月26日發出進一步決定通知書,在就《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作出評估後,再次拒絕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7.  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23日就上訴進行口頭聆訊。2018年4月23日,上訴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申請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主要認爲,申請人在上訴聆訊的證供含糊及欠缺說服力,而且有關借貸及債務的詳情以及離開越南前的遭遇的描述,與之前向入境處提供的說法不符,互相矛盾。上訴委員會不接納申請人的聲稱,不接受他曾借貸及曾受到貸款人及其手下威脅及傷害,亦不認為他返回越南會有被傷害的風險。上訴委員會亦認為,即使申請人確有債務的糾紛,也沒有證據顯示政府或公共機關有介入其中;是故,申請人如受到威脅或傷害,應可得到政府的保護。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條件,可獲得免遣返保護。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8.  申請人在2018年5月21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他提出的理據可總結為:(1) 上訴委員會由於他非法入境,對他存有偏見,沒有公平地評估他的誠信;(2) 上訴委員會在評估他的可信程度時,只選取對他不利的證據,而沒有恰當地考慮所有他提供的證據,包括文件證明;及 (3) 上訴委員會沒有全盤考慮他的案情,錯誤地認為他的證供含糊及混亂。

原審法官的決定

9.  原審法官在2020年9月21日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2至17段解釋他的判決理由。簡而言之,原審法官認爲申請人的理據欠缺詳情,未能具體說明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如何犯錯,例如錯誤考慮了哪些事情,或是未有考慮哪些有關連的證據。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僅是一封他在越南的太太的來信,而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認為內容與申請人的證供互相矛盾,因而不給予比重。原審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這方面的決定沒有可詬病之處。原審法官也認為,縱觀上訴委員會對證據的分析及給予的理由,它對申請人可信程度的評估沒有可見的錯誤,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因此沒有合理地可成功爭辯之處。原審法官因而裁定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他的申請。

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10.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1.  申請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他在2020月10日29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的期限。原審法官在2021年3月25日拒絕申請。申請人在2021年4月1日提出本案的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2.  申請人在支持本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他曾向上訴委員會提及在越南借錢買漁船及做農場生意,後來因風暴毀壞了漁船及農場生意欠佳以致無力還債;之後債主派人登門搗亂、破壞財物及把他打傷,並恐嚇如不還債便殺害他全家;他因為害怕所以逃到香港避難。

13.  申請人的書面陳詞重複誓詞所述的事情,並補充曾向公安廳報告被債主打傷及恐嚇,但不獲理會,使他十分害怕,被迫逃離越南尋求保護。

本庭的決定

14.  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擬提的上訴的勝算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15.  在本案,申請人延誤了24天,不能說是輕微的延誤。申請人向原審法官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時沒有說明延誤的原因,在本申請中亦沒有就延誤給予解釋。在申請人的延誤欠缺良好解釋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顯示他擬提出的上訴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法庭才會酌情批准申請。

16.  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 [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7.  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  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只是覆述他在越南遭遇的問題,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他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遑論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19.  在申請人未能証明他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算機會的情況下,即使准許他逾時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並撤銷2021年4月1日的傳票。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