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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Case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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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DC 1074-CH-2022-09-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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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3/2021

[2022] HKDC 10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23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華嘉(第五被告)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聆訊日期:2022年9月26日
裁決日期: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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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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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被告提出申請,要求法庭指示控方須在審訊時傳召警長51004予辯方盤問。

2.  第五被告申請的理據為警長當時與第五被告及其他警員均在現場執行職務。行動結束後,警長有檢視隊員的記事冊,並有簽署。辯方認為在盤問的情況下會有較大機會從警長套取答案。辯方指控方有責任確保被告有公平的審訊,即使警長並非在控方的證人列表上,控方仍然有責任傳召警長予辯方盤問。辯方亦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指警長會在庭上作出不利控方的證供,因此控方沒有基礎不傳召警長作供。

3.  控方反對相關申請,並指出警長從未被納入證人列表上,而控方案情亦不依賴警長的說法,控方亦從沒有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辯方表示會傳召或依賴警長的證供,因此控方沒有責任傳召警長出庭作供。

4.  控辯雙方同意一個已確立的原則,即證人並不屬於任何一方,控方或辯方均可以考慮及安排傳召證人作供 (no property in witness)。基於警長從未被納入控方證人列表上,控方也沒有表明會倚賴警長的證供,而辯方確認他們可以申請證人傳票以傳召警長作供,本席裁定辯方並未能提出理據以支持控方有責任傳召警長作供的說法。因此,本席拒絕第五被告的申請。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法官


控方: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鄧銘聰先生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黎洛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朱仲強先生,由潘家烈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