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銘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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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4/2021
[2022] HKCFI 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2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案件 2020年第183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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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銘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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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 判案日期: | 2022 年7月7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 2019年11月24日早上0636時,上訴人駕駛一輛私家車沿大埔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當上訴人的私家車駛至沙田花園的屋苑出入口時,上訴人將車駛進屋苑的出入口內少許,意欲折返大埔公路往沙田方向的行車線。
3. 上訴人駛進屋苑出入口少許後,沒有在屋苑的出入口的雙白停車實線上完全停下來,待大埔公路往沙田方向的車輛駛越後,隨即垂直駛進大埔公路往九龍方向的行車線上,其私家車更橫亘在大埔公路九龍方向行車線上,看起來似因迴轉空間不足轉向,上訴人接著將其私家車扭左退後少許,此刻控方第一證人所駕駛的汽車高速駛至,撞及上訴人的私家車。
4. 沙田花園屋苑出入口地上劃有「停」車的標誌和兩條雙白實線,出入口旁亦設置有車輛只准左轉進入大埔公路九龍方向的交通標誌。本案意外發生的經過被安裝在沙田花園出入口的閉路電視拍得。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表示當天駛至沙田花園時,因車上電腦螢幕出現了一個「Spotify」訊息,故便將私家車駛進沙田花園的屋苑的出入口,打算停下閱讀。
6. 上訴人亦表示家住葵涌,故從沒有打算在屋苑出入口處「掉頭」。當他駛出屋苑出入口前,是在安全情況下才作出的,意外的起因純因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高速駛至造成。
上訴理據
7. 上訴理據指裁判官錯誤地 (i) 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ii) 裁定上訴人意欲右轉「掉頭」; (iii) 裁定本案沒有合理疑點。
討論
8. 正如上文所述,意外發生的經過被安裝在沙田花園出入口的閉路電視拍得,本席因此也有機會細察。
9. 在多次看畢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決。首先,這宗案件是一宗簡單的案件,上訴人是否「危險駕駛」又或「不小心駕駛」根本無需所謂「專家」的協助。再者,本席在過往已曾就這名「專家」的專業資格作出過一些不利他的裁決。
10. 錄影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將私家車駛進屋苑的出入口後實打算「掉頭」。假若上訴人沒有此打算的話,只需略為轉向便可以接著前行,進入大埔公路往九龍方向的行車線,續往九龍方向行駛。
11. 上訴人沒有這樣做。錄影片段接著顯示他等待大埔公路往沙田方向的汽車駛越後,以垂直角度駛進大埔公路往九龍方向的行車線上,接著再向左後退少許。這些跡象似乎都顯示上訴人意欲右轉,因前方大埔公路往沙田方向的行車線空間不足以讓他轉向,才需要這樣做。
12. 無論上訴人是意欲右轉往沙田方向又或在最後一刻決定左轉向九龍方向行駛,他都不應該在這樣情況下作出這些舉動。沙田花園的出入口上,設有雙白「停」線,也設有汽車必須左轉駛進大埔公路九龍方向的標誌。但上訴人的私家車沒有完全停下 (完全並不包括因「轉波」而作出的短暫停下)。雖然控方第一證人的私家車可能超速,但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實屬危險,既罔顧道路交通標誌,也在馬路上「掉頭」,其駕駛態度實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其危險程度也是顯而易見的。
13. 裁判法院的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本席審視所有證據後,確信裁判官沒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廖偉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