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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艷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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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3] HKCFI 2175-CH-2023-08-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艷莊

HTML content

HCMA 249/2021

[2023] HKCFI 2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27號)

---------------------

 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與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3 年7 月19 日所作出之決定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容艷莊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23年8月17日
判案書日期:2023年8月24日

判 案 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她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本席駁回她的上訴及於2023 年7 月19 日頒下判案書。

2.  申請人於2023 年8 月15 日根據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罪案情

3.  2020年6月20日下午,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的管工在卑路乍灣看見申請人將一盒飯倒在一棵樹的樹槽內。

4.  申請人之後將另一盒飯倒在第二棵樹的樹槽內。地上的白飯吸引了一群白鴿前來進食。

5.  申請人觀看了5分鐘之後,步行離開,但沒有清理地上的白飯。

6.  食環署管工截停申請人,及最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給申請人,控告她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

7.  申請人承認從家中帶了兩盒白飯到現場祭祀雀鳥,原因是她看見有一些雀鳥十分悲慘。

8.  她在案發地點將兩盒白飯分別倒在兩棵樹的樹槽內。當她走到不遠處的一個垃圾桶,打算棄置兩個空飯盒,及尋找掃帚及垃圾鏟,用來掃走剩餘的白飯時,食環署管工指她「用兩盒飯餵雀」,並在索取她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後,向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她在取得定額罰款通知書之後,才發覺是被控告「抌垃圾」,覺得十分氣憤,有被欺騙的感覺。

動議內容

9.  申請人在動議中指執法人員檢控她的基礎是她餵飼雀鳥,而非棄置扔棄物,及沒有足夠證據檢控她。

10.  在聆訊中申請人重複她動議中的觀點,並指控方沒有照片或證物證明還有白飯留在地上,及她沒有意圖不去清潔這些白飯。

討論

11.  申請人在動議中及聆訊陳詞中所提到的,都只涉及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與法律原則完全扯不上關係,因此並不支持申請人要求本席頒令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動議。其實,她所提出的,在上訴聆訊中都已經處理了。

12.  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3.  本席拒絕頒發申請人動議中所申請的證明書。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檢控官譚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23] HKCFI 1834-CH-2023-07-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容艷莊

HTML content

HCMA 249/2021

[2023] HKCFI 18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27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容艷莊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9日及2022年4月6日
判案書日期:2023年7月19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票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的罪名,違反根據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制定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4(1)(a)及第23(1A)條,於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罰款$4,000。

2.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的管工。2020年6月20日下午,他身穿便服與一名食環署的職員在卑路乍灣一帶執行職務。他看見上訴人在她手持的膠袋取出一盒飯,把飯倒在旁邊一棵樹的樹槽內。

4.  上訴人把飯盒放回膠袋,走到旁邊的另一棵樹,在膠袋內取出另一盒飯,同樣地把盒內的白飯倒在第二棵樹的樹槽內。地上的白飯吸引了一群白鴿前來進食,而上訴人則站在一旁觀看。

5.  控方第一證人把上訴人將白飯棄置在地上的情況拍攝了相片。

6.  上訴人觀看了5分鐘之後,步行離開。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察看,確認上訴人棄置在地上的是白飯。上訴人離開時,並沒有清理地上的白飯。

7.  控方第一證人快步上前截停上訴人,表露身份,出示委任證,並向上訴人指出上訴人剛剛作出棄置垃圾的違法行為,要求上訴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提供資料,及即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給上訴人,控告上訴人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

辯方證供

8.  上訴人作供指她47歲,大專程度,無業。她承認案發時從家中帶了兩盒白飯到現場祭祀雀鳥,原因是她看見有一些雀鳥十分悲慘。

9.  她在案發地點拿出兩盒白飯,把其中一盒飯倒在一棵樹的樹槽,然後又把第二盒白飯倒在另一棵樹的樹槽。

10.  她站在一旁觀看一段時間後,走到不遠處的一個橙色垃圾桶,打算棄置兩個空飯盒,及在該位置尋找掃帚及垃圾鏟,用來掃走剩餘的白飯。

11.  當她走到垃圾桶旁邊,便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控方第一證人向她表明身份並出示證件,但只向她說「你用兩盒飯餵雀」。上訴人回答「啲雀都冇食。」。控方第一證人索取上訴人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後,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12.  上訴人在取得定額罰款通知書之後,才發覺是被控告「抌垃圾」,覺得十分氣憤,有被欺騙的感覺。

13.  上訴人強調她是前往祭祀雀鳥,並非餵飼雀鳥,但記不起最後有否把遺留在地上的白飯清理。

上訴理由

14.  就定罪的上訴,上訴人前後提交了數百頁的書面陳詞,當中絕大部份都是內容重複,或與上訴無關,而她所針對的基本上都是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及指裁判官過度介入審訊和對上訴人有偏見。

15.  就刑罰的上訴,上訴人並沒有提出實質的上訴理據。

討論

16.  上訴人指控方證人所拍攝的相片,沒有顯示有米飯留在地上。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相片是在上訴人將米飯倒在樹槽的過程中拍攝。有關的相片是從一個比較遠的距離所拍攝,所以看不清楚地上有沒有米飯。雖然沒有近鏡顯示出米飯的存在,但其中一張相片顯示出上訴人俯身向前,狀似把東西倒在地上。

17.  其實,上訴人自己也承認將米飯倒在樹槽內,以祭祀死去的雀鳥。上訴人把米飯倒在樹槽是不爭的事實。相片不能夠清晰顯示地上有米飯對上訴人的上訴並沒有幫助,因為無論這些米飯之後是否被雀鳥完全食光,及無論她是否有將或打算將這些米飯清理,她把米飯倒在樹槽內,一定把樹槽弄污了。她把白飯倒在樹槽的一刻已經構成棄置扔棄物。

18.  同樣地,她當時的出發點是要餵飼雀鳥或是祭祀死去的雀鳥也與她是否觸犯了傳票的罪名沒有關係。其實,她指她當時是祭祀死去的雀鳥的說法根本不合理,因為如果是祭祀死去的雀鳥的話,她無須將米飯倒在樹槽,只要整盒飯放在地上就可以了。毫無疑問她當時是在餵飼雀鳥或其他動物。

19.  裁判官正確地處理了這一個議題[1]:

「42. 按照常理,被告人把兩盒飯盒中的白飯放在地上,被告人不會再把白飯拾回進食。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倒在地上的白飯,不但引來雀鳥進食,被告人的舉動,亦已經弄污公眾地方,構成衛生清潔問題。雀鳥可能會把白飯帶到其他地方,途人或許亦會意外踐踏在白飯上,對他人造成不便,更有可能造成危險。毫無疑問被告人倒在地上的白飯是構成妨擾的物質。

43. 根據HKSAR v Skradde Patrick Johannes HCMA815/2009 (未經彙編) 一案指出,在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東西,均可以被視作為扔棄物。

“the material remnants or leftovers of any human activity, whether recreational, domestic or commercial.”

44. 被告人作供稱,白飯是要來路祭雀鳥,本席裁定被告人放在地上的白飯是活動遺留下來的東西。根據以上案例及分析,本席裁定被告人放在地上的白飯是扔棄物。

4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淑逑 HCMA 55/2017 (未經彙編),原訟庭裁定上訴人把一罐燕麥片倒在街道上,那一刻,已構成控罪中所指的「棄置」作為。雖然上訴人在審訊時指雀鳥會將倒出的燕麥片全部吃掉,但原訟庭同意原審裁判官裁定這並非重點,亦不構成任何辯解。」

節錄中被告人是指本案上訴人。

20.  上訴人進一步投訴裁判官聽錯她的陳詞。她列舉了兩個例子。第一個是關於裁判官指她不使用最近的垃圾桶是不合理的裁定。上訴人指她在陳詞中已解釋她不使用較近的垃圾桶是因為那個垃圾桶是屬於巴士站的,而她所用的是最近她的「公用」垃圾桶。

21.  裁判官根本沒有弄錯上訴人的陳詞,因為垃圾桶就是用來棄置垃圾的,而巴士站的垃圾桶也是公用的。他是在這基礎上認為上訴人的做法不合理及不接納她的說法。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理由需要就這個裁定作出干預。

22.  上訴人亦強調她在陳詞中是指自己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的時候,並非是離開,而是要分階段清理垃圾。裁判官同樣地沒有弄錯她的陳詞,而是經過仔細分析之後不接納她的證供。正如上文所分析,上訴人當時是否會清理她倒在樹槽中的米飯,與她是否觸犯了傳票控的罪名並沒有關係。

23.  上訴人亦投訴裁判官過分介入審訊及對上訴人有偏見,但她並未能夠提出任何有意義的實質情況。這一點對上訴人的上訴並沒有幫助。

24.  本席必須重申,就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是原審裁判官的範疇。在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2]一案中,終審法院指出當涉及事實的裁定時,上訴法庭須確認自己並不享有裁判官直接從證人聽取證供的優勢。

25.  不少案例都指出,就一個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及可靠,上訴法庭不應作出干預,除非原審法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極其剛愎武斷,極其不合理或有違邏輯或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Inherently Improbable),又或他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所遺漏,或沒有作出分析和考慮。在本案中,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完全沒有犯上這些錯誤,及合符情理和邏輯。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要作出干預。

26.  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理由不成立。

27.  就刑罰的上訴,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的理據。她在被定罪後,在裁判官多番查詢之下,都拒絕提出任何求情的理由。

28.  上訴人的犯罪情節是屬於性質嚴重的。上訴人將米飯倒在樹槽中,無論是祭祀死去的雀鳥或是專誠餵飼雀鳥,都一定會吸引雀鳥飛來進食。在案中的相片中可以見到一群白鴿因而在案發地點聚集。牠們少不了會在現場便溺,這當然會帶來嚴重的衛生問題,甚至傳播禽流感。上訴人的行為亦會導致雀鳥的數目,違反自然地增加,再進一步影響地方的衛生和生態的平衡。

29.  上訴人將食物棄置在街上,很容易會引來老鼠,亦會令老鼠的數目好像雀鳥一樣不正常地增加,造成鼠患。政府每年花費這麼多金錢去清除鼠患,很可能就因為上訴人的行為而功虧一簣,白白地浪費了公帑。

30.  正如裁判官所指出,雀鳥可能會把上訴人倒在地上的白飯帶到其他地方,影響該處的衛生,而途人亦可能會意外地踐踏在白飯上,對他們造成不便,更有可能造成危險。

31.  由此可見,將食物扔棄在街上,比扔棄其他的物件後果更為嚴重。在整件事件中,上訴人亦完全沒有表示半點的悔意。

32.  裁判官在釐定罰款的時候,當然會考慮所有這些因素。本席認為$4,000的罰款並非明顯地過重,亦沒有違反任何判罰的原則。

33.  刑罰上訴沒有理據支持。

結論

34.  定罪及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譚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上訴卷宗第27頁裁斷陳述書第42至45段。

[2]  [2005] 1 HKLRD 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