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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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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HKCFI 3332-CH-2021-1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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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4/2021

[2021] HKCFI 33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1 年第 38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 年第 62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洪潤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2021年11月2日
判案日期:2021年11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21 年11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  案情撮要指上訴人於案發當天在金鐘太古廣場一食肆之露天地方,因吸食大麻被警員拘捕。涉及的危險藥物包括一個金屬研磨器內藏1.10克草本大麻及在上訴人身上搜得的0.92克草本大麻。裁判官在判刑前先索取感化官和戒毒所報告。

3.  感化官報告內容顯示上訴人41歲,是一名兼職的士司機,月入約$15000,並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報告內容顯示上訴人自1999年開始接觸毒品,包括大麻、MDMA (搖頭丸) 、氯胺酮,其後他離港工作,並停止吸食。2018年起,他又再次吸食大麻。本案被捕後,上訴人曾嘗試戒毒,但未能成功,更在本案棄保潛逃期間,繼續吸食大麻。

4.  上訴人向感化官表示吸食大麻並非什麼問題,純屬個人的事,亦無戒毒需要。上訴人的父親向感化官表示他曾經勸諫上訴人戒毒,但也未能成功。感化官最終不建議感化令。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也表示不會考慮接受感化,他沒有依賴大麻,更稱大麻屬天然植物,對人體有好處,不應與其他合成的毒品混為一談,建議服食大麻理應合法。

5.  至於戒毒所報告則指上訴人屬依賴毒品人士,意志薄弱,認為大麻並非毒品,實應進入戒毒所。

6.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表示近年最為流行的毒品,大麻是其中一種,吸毒人士不單有年輕化,亦有普遍化趨勢,涉及不同階層人士、職業及背景。吸食大麻的人士不少都掉以輕心,低估其禍害,更不自覺地提高吸食份量,也有人士最終轉移至服用另一類毒品。

7.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根本沒有正視問題的嚴重性,不單公然地在食肆內吸食大麻,甚至在棄保潛逃期間繼續吸食,放棄自願戒毒。在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判官頒令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強制式戒毒治療,但決定不留上訴人案底,讓他日後能夠更生。

8.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所作的陳詞,基本上與在裁判官席前所述大同小異,上訴人從鴉片戰爭開始講述,直至現今社會錯誤描述大麻為「危險」藥物止,他甚至向本席表示「我真係鍾意食大麻」。本席知道一般而言,藏有少量大麻供自用,初犯者多數會被判處罰款和感化,但看過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信納判處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是有充分理據和合適的,裁判官也沒有犯上任何法律原則上的錯誤。上訴的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