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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LAM POON SHING 對 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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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3] HKCA 329-CH-2023-03-14

LAM POON SHING 對 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HTML content

CACV 338/2022

[2023] HKCA 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3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68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LAM POON SHING 

及

建議答辯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有利害關係方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LIM, CHEE KE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2023年3月1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3年1月19日頒發判案書[1] (「該判案書」),駁回申請人就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於2022年8月9日頒下的判決的上訴。

2.  申請人在2023年1月27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何志賢於2023年1月31日作出以下指示:

「關於申請人於2023年1月27日存檔法庭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分別於2023年1月27日及28日給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來信:

1. 就申請人於提出動議通知書一併呈交的陳述文件(共9頁紙),會被採納作為申請人根據《實務指示2.1》第3(a)段呈交的陳詞綱要。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亦會把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單方面提出的申請)呈交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

4.  本庭經考慮提出動議通知書及申請人的陳詞綱要後,認為適宜採用《實務指示2.1》第3段訂明的程序,即只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許可申請。

5.  本庭在該判案書中已詳述本案的事實背景及原審和上訴的議題,在此不贅。

6.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如果上訴法庭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7.  申請人的陳詞綱要分為兩部份,第一部份是「回應判案書的論點,解釋尋求上訴許可的理由」,第二部份是「申請人擬向終審庭提出的上訴申請」。

8.  申請人在陳詞綱要第一及二段指本庭並沒有處理他夾附在上訴通知書的五頁附件內提出的十點上訴理由,該些理由的總結如下 (分別為「理由 (一)」至「理由 (十)」):

(一)  楊法官錯誤引用張玉珊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嘉信法官[2] 案,因為本案與該案「全非相似」;

(二)  楊法官沒有指出申請人對司法覆核性質及相關法規有甚麼錯誤理解,亦沒有考慮歐陽法官有否犯錯;

(三)  申請人在表格86指他沒有機會回應歐陽法官對其存檔的書面陳詞的意見,楊法官沒有公開說明他為何認定歐陽法官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方式挑戰;

(四)  楊法官忽視A Solicitor v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 Anor (2003) 6 HKCFAR 570及Mok Charles vTam Wai Ho & Anor (2010) 13 HKCFAR 762就恰當性測驗 (proportionality test) 訂下的原則及Re Lee Yee Shing Jacky & Anor(未編入法律彙報,HCAL 40/2008,2009年4月20日) 就判決對「公益的影響」訂下的原則;

(五)  根據Re Zunariyah[2018] HKCA 14,如有理由令人質疑下級法院所採用的「法理,事理和公理標準」,上級法院便須介入,然而楊法官並沒有考慮歐陽法官在上述標準有否犯錯;

(六)  雖然有慣例指高等法院法官的判決不受司法覆核,但按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6條,這個慣例不適用於本案;

(七)  按Jill Spruce v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未編入法律彙報,CACV 58/1991,1991年8月20日),申請人應獲發司法覆核許可;

(八)  由於審裁官的判決有錯,「終結條款」不適用於本案;

(九)  審裁官曾提醒申請人向有關機構跟進他對物業管理服務的不滿,若審裁官自知未能解決案件中的重要議題,申請人希望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能解答他提出的十一個問題;

(十)  申請人希望透過本案「修正和改良物管服務」,若申請人獲判象徵性賠償,會全數捐出。

9.  申請人在陳詞綱要第三至六段重覆理由一至理由十提出的論點。申請人在第七至十一段指本庭並沒有處理審裁官犯下的錯誤,對他不公,因此他需要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人亦在第三至十一段重複其上訴時已提出的陳述。

10.  申請人在第十二段就該判案書列舉的三大「拒審理由」作出回應。申請人認為梁頌蘭v Mercer (Hong Kong) Limited[3] 不適用於本案,因為該案完全沒有任何理據 (totally without merit)。此外,張玉珊案亦不適用於本案,因為該案的申請是「不合理」而申請人卻是按既定的法律作出申請。最後,申請人的出發點是公益,如獲判象徵性賠償亦會全數捐出,因此他的申請不屬濫用司法程序。

11.  申請人在第十三段指法律制度需持續發展,若一名申請人有「實質意義的訴因」,他提出的類似上訴亦應被受理。申請人在陳詞綱要第二部份提出八條問題及重申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公益。

12.  本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完全沒有勝算機會,理由如下。

13.  首先,本庭在該判案書第14段已指出,根據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歐陽法官的判決,在法律上是不能以司法覆核挑戰的。申請人現提出的擬上訴理據及陳詞,都不能指出本庭這方面的裁定犯了任何有可爭辯的錯誤。單基於此原因,本庭便應拒絕本上訴許可申請。

14.  申請人在陳詞綱要第十三段就該判決書第15段作出回應,申請人指第15段提及的相關案例及法律原則不適用於本案,但他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有甚麼錯誤或引用案例支持他的說法。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陳述亦沒有任何成功機會。

15.  此外,本庭在該判案書第16段已清楚說明,單基於該判案書第14及15段的原因,申請人的上訴違反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及有關法律條文,屬濫用程序,應被撤銷。該判案書第16段再特別指出,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其他上訴理據 (即包括理由一至理由十) 亦不會影響第14及15段的裁決,故此在本上訴中是沒關連的理據[4]。無論如何,理由一至理由十單純是基於申請人對相關案例及法律原則的理解及解讀,而他的說法是不全面及錯誤的。

16.  至於陳詞綱要中提出的其他理由,申請人只是重複其上訴時已提出的陳述,但未能具體說明本庭的判決有甚麼錯誤。終審法院的上訴司法程序並非是為對上訴論據進行重新審視。上訴法庭不會容讓申請人在上訴許可申請中重複上訴時提出的論據:見Ho Sin Ying v Chan Yui Ling (未經彙編) CACV 221/2013,判案書日期:2014年11月14日,第2段。因此,這些陳述並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17.  無論如何,更重要的是,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均沒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法律議題。他的所有陳述都是針對他的個案的實際情況。因此,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的規定,而本庭亦不認為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8.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現頒令撤銷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由於本上訴中沒有任何答辯人的參與,本庭亦作出無訟費令。

(張澤祐)(區慶祥)(周家明)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2023] HKCA 82。

[2]  [2022] HKCFI 2136。

[3]  未編入法律彙報,HCMP 1117/2017,2017年6月26日。

[4]  本庭在該判案書中第11段中說上訴通知書中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其意思在與第16段一併來看及理解,當然是指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的上訴理由。

[2023] HKCA 82-CH-2023-01-19

LAM POON SHING 對 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HTML content

CACV 338/2022

[2023] HKCA 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338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681號)

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LAM POON SHING 

及

建議答辯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有利害關係方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LIM, CHEE KEONG 

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2023年1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這是申請人針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 (「楊法官」) 於2022年8月9日頒下拒絕申請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 所提出的上訴。

2.  申請人在表格86中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 (「歐陽法官」) 在HCSA 12/2022一案錯誤地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人所尋求的濟助爲 (一) 推翻或取消拒批上訴許可的決定;(二) 「宣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及 (三) 損害賠償。

3.  申請人於2022年8月22日遞交上訴通知書並於同日簽署書面確認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本上訴而無需舉行口頭聆訊。根據民事上訴常務官在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指示,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4日遞交了書面陳詞。

A. 背景

4.  申請人是香港干德道51號年豐園其中一個單位的註冊業主。申請人不滿負責管理年豐園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一名保安員在管理及處理年豐園事務的手法及方式,並就此在2021年4月20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興訟 (SCTC 14327/2021),要求法庭判處他們支付補償及懲罰性損害賠償。

5.  於審訊後,林子康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於2022年2月10日撤銷申索人的所有申索。申索人不服審裁官的裁決並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條,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HCSA 12/2022案)。

6.  歐陽法官在2022年6月1日就HCSA 12/2022案頒下判決書[1] 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理由是審裁官在審理原告人依賴的四宗事件時只在其中一件事件 (即所謂的車位事件) 犯下法律錯誤,然而根據審裁官就車位事件的事實裁定,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曾蒙受任何實質上的損失,因此他極其量只能獲得象徵式的賠償,在此情況下,歐陽法官拒絕行使酌情權向申請人發出上訴許可。

7.  申請人於2022年7月28日遞交了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的申請通知書 (「表格86」),提出了本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表格86中的建議答辯人為歐陽法官,而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在SCTC 14327/2021案中的被告人亦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在表格86指歐陽法官誤用片面的法例條文或不相關的法律原則,及基於不真確或非全面的案情作出判決。此外,判決的程序亦不恰當,他和香港居民在多方面的基本權益受到損害。

8.  在表格86附表的第一部,申請人指審裁官及歐陽法官在處理申請人依賴的四個訴因時犯下錯誤。在附表的第二部,申請人就「否決四訴因以外拒批上訴許可的過程」作出陳詞。申請人在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非宗教式誓詞重覆表格86及其附表中提出的論點。

9.  在考慮完申請人存檔的文件後,楊法官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因爲 (一) 原訟法庭拒絕批予小額錢債案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屬終局性,若法庭以司法覆核方式就這類別判決提供任何類似上訴 (quasi-appeal),將完全不符《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3) 條的規定與立法原意;(二) 申請人的申請完全是基於對司法覆核性質及相關法規的錯誤理解,全無勝算。

B. 本次上訴

10.  在2022年8月22日遞交的上訴通知書當中,申請人要求上訴庭作出下述命令:

(一) 宣告物業管理公司有責任在7天內向提出要求的業主披露服務合約的全部內容;

(二) 宣告根據合約,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務提供 (隱含條款) 條例》和 / 或侵權而提出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申索,法庭應該採納客觀合理知情者的標準,而非RK and MK v Oldham NHS Trust案的標準;

(三) 宣告Watts v Morrow案可用作測試物管的作為或不作為是否涉及違約或侵權的準則;

(四) 宣告申請人有權就支票和合約訴因向第二被告 (即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 索償,償額由上訴庭裁定;及

(五) 移除審裁官於2022年2月22日作出的訟費令。

11.  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申請人在2022年11月14日存檔的書面陳詞提出4點「重點理據」:

(一) 審裁處的判決涉及程序,事實和法律錯誤,而且沒有恰當處理呈堂的問題;

(二) 原訟庭沒有恰當糾正審裁處的錯誤,其裁決過程涉及同樣問題;

(三) 司法不當損害控方的個人權益和廣大市民的公益;及

(四) 上訴以外並無它法更正錯誤,確立公正程序,維護相關的個人權益和大眾公益。

12.  除了4點「重點理據」外,申請人在書面陳詞中亦重覆了他在表格86附表第一部中提出的觀點,即審裁官及歐陽法官在處理申請人依賴的四個訴因時犯錯。

C. 本案討論

13.  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是完全沒有基礎的,理由如下。

14.  根據已恆久確立的法律原則,高等法院法官所作之司法裁決,是不受司法覆核挑戰的,見:Hong Kong White Book 2023第53/14/24段。故此,歐陽法官所作的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在法律上是不能以司法覆核挑戰的。所以,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在法律上是不可能成立的,楊法官拒絕批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是完全正確的。

15.  無論如何,楊法官在該判決書中列出的理由亦是正確的:

(一)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3) 條,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因第 28(3) 條的緣故,申請人不能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上訴而上訴法庭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該上訴 (見梁頌蘭v Mercer (Hong Kong) Limited[2](未編入法律匯報,HCMP 1117/2017,2017年6月26 日))。

(二) 正如楊法官在該判決第6段說明,法庭不應容許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就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判決書提出類似上訴 (quasi-appeal),因為這會違反第 28(3) 條的立法原意。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完全沒有就此作任何回應。

(三) 此外,申請人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已裁定的最後判決,企圖再就之前判定的事實將兩名有利害關係方捲入訴訟,此舉實屬濫用程序,在法律上絕不容許 (見 [14] - [16] 施華芬 及 譚金玉 (未編入法律匯報,CACV 108/2015,2016年6月3日) 及 [83(3)] Ko Hon Yue v Chiu Pik Yuk (2012) 15 HKCFAR 72)。

16.  單基於上述的原因,本上訴應被撤銷。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提出的其他上訴理據亦不會影響上述各理由,故此在本上訴中是沒關連的理據。

17.  本庭現頒令撤銷本上訴。由於本上訴中沒有任何答辯人的參與,本庭亦作出無訟費令。

(張澤祐)(區慶祥)(周家明)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1561。

[2]   該案涉及《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第 3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