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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Files (2)

[2023] HKCA 97-CH-2023-02-08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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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9/2022

[2023] HKCA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99號

(上訴原本案件編號: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2年第141號)

________________

 關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三條
以及
 關於鍾宋旺要求獲得許可申請司法覆核

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鍾宋旺 

對

建議答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1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2月8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於2022 年11月 10日以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本庭於同日頒發之判案書[1]。本案事實背景及詳情已載於該判案書,本庭不再詳細複述。案件源於申請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司法覆核政府按香港法例第599L章《預防及控制疾病 (疫苗通行證) 規例》實施之「疫苗通行證」措施。

2.  2022年2月17日,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拒絕批予許可進行上述司法覆核申請。其後,申請人2022年3月1日入稟本庭上訴陳法官之命令。經聆訊後,本庭於2022 年11月 10日之判案書駁回其上訴,並命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之訟費。

3.  依照《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訴訟雙方所呈交文件,不經口頭聆訊而審理是次上訴許可申請。

4.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 (1) 款 (b) 項規定,倘本庭或終審法院認為民事上訴所涉及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本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申請人之提出動議通知書,主要提出三論點:

(一)  此案特殊、涉及憲法、法理、政治、醫療、經濟、宗教及人權,而法庭有責任清楚說明《基本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香港法例第599章) 及「疫苗通行證」之法理問題;

(二)  法庭似乎不理解及無視上述法理問題,亦似乎未有理解清楚及採納申請人之文件內容及案情;

(三)  「疫苗通行證」措施令市民無理被迫接受無效之疫苗、口罩及病毒檢測。

6.  申請人至今未有按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22年11月21日指示提交書面陳詞。

7.  建議答辯人反對申請上訴許可,並於日期為2022年 12月19日的反對陳詞指出,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內容雜亂無章,且未有提出任何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同時,建議答辯人指出,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只是重複在上訴時已提出並已被本庭考慮及駁回的論點。答辯人亦指出,申請人未能具體指出本庭的判案書有何錯誤。

8.  依本庭所見,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合理上訴理由,亦沒有對準回應本庭判案書的進一步論點。申請人也未能證明此擬上訴涉及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之重要問題。因此,本庭拒絕批准申請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9.  至於是否有「其他理由」以致案件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此只適用於例外情況,而且根據慣例,上訴法庭一般將這問題留待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決定。

10.  此外,醫務衞生局局長已於2022年第1180號號外公告,發出撤銷疫苗通行證的指示,2022年12月29日起生效;換言之,「疫苗通行證」措施已停止運作。此擬上訴如今已無意義。

命令

11.  因上述理由,本庭頒令撤銷申請人2022 年11月10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關於這次申請的訟費;數額如無協議,將由本庭以書面方式評定。

(區慶祥)(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黎欣然女士代表


[1][2022] HKCA 1684

[2022] HKCA 1684-CH-2022-11-10

鍾宋旺 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HTML content

CACV 99/2022

[2022] HKCA 16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99號

(原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2年第141號)

____________

 關於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三條
 以及
 關於鍾宋旺要求獲得許可申請司法覆核

____________

申請人鍾宋旺 

對

建議答辯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30日
判案書日期 :2022年11月10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人(即在原訟法庭訴訟的申請人)於本年2月16日提交表格86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根據該表格的附件顯示,上訴人欲挑戰的決定,是政府有關「疫苗通行證」的措施。政府於本年2月9日的新聞公報宣布該措施,並透過本年2月10日制訂的《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第599L章)具體立法。

2.  上訴人於表格86裏「所尋求的濟助」一欄陳述如下:

「 1) 生死有命、因果自負、共同生存、天清地寧、

2) 凡事守舊、正法傳世、非勝非敗、和平共處、

3) 國恩難報、忠孝難全、大逆上告、乞求請罪、

4) 明月光潔、日理萬機、辛勤為政、舉任賢能、

5) 慈悲燈明、彰顯正理、全速護主、忠義愛國。」

3.  本年2月17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以表格CALL-1形式作出命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並指出上訴人沒有在表格86正確列明所尋求的濟助,或他在表格裏所列出的所尋求的濟助並不是法律所認可的(“not known to the law”)。

4.  上訴人於本年3月1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5.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 3(2)(a)(iii) 條規則規定,司法覆核申請許可的通知書須載有「所尋求的濟助及尋求該濟助所據的理由」。由於上訴人並沒有陳述任何在法律上認可的濟助,因此他的申請並不符合規定。僅就此原因,陳法官已有足夠理由撤銷上訴人的申請。上訴人在其上訴通知書中並未能指出陳法官這判決有任何法律上錯誤之處。單是這個理由,已足以顯示本上訴應被駁回。

6.  即使假設上訴人希望透過司法覆核得到的濟助,是取得法庭命令,判決《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無效,上訴人也必須在申請文件中陳述他要求得到這濟助所據的理由。法庭在考慮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時,不應需費勁地從申請人提供的不完整或雜亂無章的資料中,組織或擬訂一個可供爭辯的理據;相反,申請人有責任在表格86中清楚識辨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的決定及司法覆核該決定理由:吳美霞訴石籬房署[2018] HKCFI 2178,第4段;Ho Ka Man (aka清乾) v The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2018] HKCFI 814,第11段。上訴人在表格86的「尋求濟助的理由」一欄,附上「附件1號」,該附件表32頁,其中第11至24頁為佛教經文,明顯與其申請無關。即使在該「附件1號」第1至10頁的「司法覆核流程表」裏,上訴人也未能顯示他擬提的司法覆核申請具有合理地可供爭辯的理據。在近期兩宗有關疫苗通行證規定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即Law Yee Mei訴Chief Executive of Hong Kong SAR & Ors[2022] HKCFI 688,第72至79段,及覃錫鴻(Chum Sek Hung Carman)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2] HKCFI 1587,第18至21段,陳法官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高浩文均認為疫苗通行證限制市民進入商場極其量僅在生活上構成不便,而非侵害基本權利;即使疫苗通行證的規定限制了市民的基本權利,該等權利亦並非絕對權利,而有關規定對該等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能符合「相稱性」驗證準則。上訴人完全未能提出可爭辯的理據,證明《預防及控制疾病(疫苗通行證)規例》違法或違憲。

7.  此外,在本上訴中,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並沒有依規定扼要列舉上訴理由,而是附上11份附件(附件0至10號),並聲稱「大家的事情不清楚,希望大家可以去終審法院法庭見面說清楚」;附件內容也並非針對陳法官判決的上訴理由。因此,本上訴明顯理據缺乏。

8.  另外,上訴人分別於本年6月2日及8月5日存檔兩份傳票,尋求法庭許可,其中包括(1)提交各項新文件及(2)作出「禁制令」申請。上訴人未有提供任何法律理據支持其申請。除非在特殊情況之下,上訴人一般不可在上訴時提出新的證據或理據,因此,本庭拒絕許可上訴人提交新文件。由於沒有有效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上訴人就禁制令的申請自然也缺乏基礎。因此,本庭撤銷上訴人這兩份傳票。

9.  因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並撤銷上訴人的兩份傳票。本庭命令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的訟費,數額如無協議,將由本庭以書面方式評定。

(區慶祥)(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唐肇謙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