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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有關 NGUYEN THI DONG 的事宜

Files (2)

[2023] HKCA 380-CH-2023-03-21

有關 NGUYEN THI DONG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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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6/2022

[2023] HKCA 3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14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967/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NGUYEN THI D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決書日期: 2023年3月21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22年11月18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  申請人在2023年2月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未有按照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的指示,提交支持申請的書面陳詞。

3.  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彭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2)  條規定,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須在自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第24(5)  條亦規定,上訴法庭可延長提出申請的期限。法庭決定是否批准延期,一般考慮 (1)  延誤的長短,(2)  造成延誤的原因,(3)  擬提申請的成功機會,及 (4)  如果批准延期對訴訟另一方可能構成的損害。

6.  本案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逾期超過6個星期,屬長的延誤。申請人在誓詞解釋,因為疫情關係,她收到和打開法庭信件時已超過申請期限。本庭2022年11月18日頒發判案書,當時香港公共衛生情況平穩,沒有出現嚴重疫情。本庭認為,申請人未能就延誤提供合理解釋。

7.  至於申請人擬提的申請,《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她因為生意周轉不靈,無力償還欠債,遭債主和手下迫害,為逃避債主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9.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她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  條的規定。

10.  基於上述理由,即使延展提出申請的時限亦是徒然。本庭因此撤銷申請人2023年2月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朱芬齡)(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2022] HKCA 1716

[2022] HKCA 1716-CH-2022-11-18

有關 NGUYEN THI DONG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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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46/2022

[2022] HKCA 17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14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967/201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NGUYEN THI DO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決書日期:2022年11月18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  2022年5月10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原審法官」)2020年10月22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  申請人沒有按照民事司法常務官的指示,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

3.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裁決非正審申請。本庭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及誓章,認為本申請適合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作出裁決。

案件背景

4.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65歲。她非法入境香港, 其後在2015年7月16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於同日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的兩名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申請人聲稱的詳情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的決定書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原審法官在2020年10月22日判決([2020] HKCFI 2588)的第3段亦有㧪要説明。本庭在此不贅。

入境處處長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5.  入境處處長在2017年4月18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在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遭受迫害風險以及《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的作出考慮及評估後,拒絕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6.  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  上訴委員會經考慮案例確立的原則,認為書面評估已經足夠,因而不需要就上訴進行口頭聆訊。2018年3月12日,上訴委員會作出裁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主要認爲,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她的債主只是口頭恫嚇,沒有施以身體上的傷害,顯示他們目的只是逼她還債,沒有真實意圖作出實質加害。而且,其中一名債主Dong已去世,申請人指他任職公安的兒女會對她不利,但這只是她的臆測,沒有實質證據支持。上訴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情況不符合法律訂明有關「嚴重虐待」或「殘刑」的定義,及她返回越南會被傷害的風險非常遙遠。上訴委員會亦認為,國內遷徙是合理可行,從而可降低申請人受害的風險。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條件,可獲得免遣返保護。

擬提出的司法覆核

8.  申請人在2018年5月29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兩份文件都沒有提出任何支持申請的實質理據。申請人只是在誓章中重申不可以返回越南,因為她的債主仍然在找她,及她沒有能力還債。

原審法官的決定

9.  原審法官在2020年10月22日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2至18段解釋他的判決理由。簡而言之,原審法官指出,就評估證據、受害風險及國內遷徙是否合理可行等事宜,上訴委員會及入境處處長是主要決定者;除非出現公法認可的原則,法庭不何以作出干預。申請人在申請文件中,只是重複她提出聲稱的原因,但沒有顯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有任何法律錯誤、程序不公或不當,或公法下的不合理性;因而欠缺合理可爭辯成功的理據,挑戰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原審法官並指出,根據申請人的說法,她的聲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上訴委員會及入境事務處處長這方面的決定正確合理。原審法官也認為,上訴委員會不舉行口頭聆訊的決定符合法律原則,及案件沒有程序不公或不當之處。原審法官因而裁定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申請。

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

10.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1.  申請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她在2021月3日15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的期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在2021年9月29日就申請進行聆訊,並在2021年10月15日頒發判決書拒絕申請。申請人在2022年5月10日提出本案的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2.  申請人在支持本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表示,她曾向上訴委員會提及在越南借錢經營賣新鮮豬肉生意,後生意失敗後無力還債;導致債主派人持木棍登門搗亂、破壞財物及把她打傷,又被恐嚇如不還債便會被殺害;她因為害怕所以逃到香港避難。

本庭的決定

13.  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擬提的上訴的勝算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15.  在本案,申請人延誤超過4個多月,屬嚴重的延誤。申請人向原審法官申請延展上訴期限時沒有說明延誤的原因,在本申請中亦沒有就延誤給予解釋。在申請人的延誤欠缺良好解釋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顯示她擬提出的上訴有真實的成功機會,法庭才會酌情批准申請。

16.  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 [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7.  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  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及書面陳詞只是覆述她在越南遭遇的問題,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她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更遑論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19.  在申請人未能証明她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算機會的情況下,即使准許她逾時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並撤銷2022年5月10日的傳票。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