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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有關 LE THI HIEN 的事宜

Files (2)

[2023] HKCA 683-CH-2023-06-01

有關 LE THI HIE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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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73/2022,[2023] HKCA 683

On Appeal From [2023] HKCA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4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 人LE THI HI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案書日期 :2023年6 月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 (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及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於2023年1月30日作出判決,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就本庭的判決於2023年3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

2.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其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其上訴的決定,以及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拒絕給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本庭在此不再重複。

3.  申請人並沒有遵從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的書面指示,呈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本申請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毋需舉行聆訊。

分析及裁決

4.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5.  本庭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申請人在其《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只是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但他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其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他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並撤銷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林雲浩)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2023] HKCA 41-CH-2023-01-30

有關 LE THI HIEN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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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73/2022

[2023] HKCA 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雜項案件2022年第473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1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LE THI HIE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月30日

判 決 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在2019年4月25日存檔表格 86,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2019年4月18日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在2022年6月27日拒絕批准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1]

3.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申請人倘若提出上訴,須在法官作出判決日期起計14 天內提出。龍法官在2022年6月27日作出判決。申請人延誤至2022年9月14日才在原訟法庭存檔傳票,申請延展上訴期限。龍法官在2022年10月13日拒絕申請人的傳票申請。[2]

4.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3) 條規則, 申請人可於2022年10月13日起計七日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重新其申請。申請人再延誤至2022年11月14日才向本庭提出重新申請。

5.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 條規則,本庭可於沒有口頭聆訊的情況下處理非正審申請。經閱讀申請人於本庭提交的傳票和誓章後(申請人並沒有提交書面陳詞),本庭決定以書面形式來處理申請人的傳票申請。

背景

6.  申請人生於1960年,是越南國民。她稱自己於2015年6月非法進入香港,於2015年6月25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以書面形式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說如被遣返越南,她的債主會虐待她,甚至殺害她。

7.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8年1月24日發出決定通知書,就根據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二條風險、《人權法案》第三條風險及遭受迫害風險為由的申請,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8.  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提出上訴。上訴委員在2019年4月18日駁回她的上訴。上訴委員會認為債主當時有足夠機會對申請人施加嚴重傷害,甚至把她殺害,但一直沒有作出行動而只是恐嚇、威迫她盡快還款,這顯示債主旨在要申請人還款,並非有意傷害她。申請人的案件涉及的問題屬私人糾紛,這與越南政府無關,她過往遭受的傷害不屬於《人權法案》第三條所指的最低水準嚴苛程度,也沒有證據顯示她的債主及其手下與越南政府有任何關係。因此,上訴委員會裁斷申請人回國後不會面對重大的受害風險,而且沒有証據顯示,如她回國,越南政府沒有能力或不願意保障國民安全。

9.  龍法官於2022年6月27日的判決裁定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有事實和理據支持其結論。申請人未能提證據說明上訴委員會如何表現不公。龍法官認為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成功機會,因此撤銷了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0.  於2022年10月13日的判決,龍法官重申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成功機會,故此撤銷了申請人的延期申請。

分析和裁決

11.  根據確立的法律原則,法庭應考慮下列因素,決定是否給予延展上訴期限:

(1)  延誤的時間;

(2)  延誤的理由;

(3)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否具有合理成功機會;及

(4)  如批予延展上訴期限,答辯方的利益是否因此受損。

12.  申請人逾期超過一個月,這屬於嚴重的延誤。申請人於逾期申請的傳票和誓章中只是重申她在越南的遭遇,卻未有解釋延誤原因。根據法庭的紀錄,龍法官2022年6月27日的判決於判決當日已寄去申請人向法庭提供的地址,而該郵件並沒有退回。再者,與訟人有責任向法庭提供可適時收到法庭信函及通知的地址,並須自行承擔因地址無效而帶來延誤的一切後果:見Re Hasmi Rizwan Imran[2018] HKCA 439第15段。

13.  由於申請人沒有就延誤提出合理解釋,她須證明她擬提出的上訴是具有真實的勝訴機會。

14.  上訴法庭在處理上訴時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上訴法庭只會在申請人能證明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5.  龍法官就申請人的申請作出了充分分析,並就他的決定提供了足夠的理由。申請人這次申請只是覆述她在越南的遭遇,並沒有指出原訟法庭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因此,她擬提出的上訴是沒有任何成功機會的。

16.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人的申請。

(林雲浩)(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呈交書面陳詞



[1]  [2022] HKCFI 1939

[2]  [2022] HKCFI 2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