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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有關PHAM THI TINH XUAN的事宜

Files (2)

[2023] HKCA 1166-CH-2023-10-13

有關PHAM THI TINH XUAN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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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530/2022, [2023] HKCA 1166

擬上訴的判決 [2023] HKCA 7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53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27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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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PHAM THI TINH 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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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案書日期: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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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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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在2023年6月20日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1],駁回申請人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申請人擬提的上訴是針對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2022年3月23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

2.  申請人在2023年6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連同一份非宗教式誓詞,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人至今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3.  本庭審閱了相關文件,認為適宜根據《實務指示》2.1,以書面方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口頭聆訊。

4.  申請人免遣返聲請的詳情,入境事務處處長及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拒絕她的免遣返聲請及駁回她的上訴的決定,以及龍法官拒絕給予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判決,在本庭的判案書已有述及,在此不重複。

5.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6.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即她因為逃避債主和丈夫的脅迫及傷害而來香港避難。

7.  申請人的誓詞表示她收到法庭信件及知道內容後才知道是判決書,但已是錯過了上訴期限。她要求逾時申請上訴許可。然而,申請人沒有說明所指的是龍法官的判決還是本庭的判案書。 如果是前者,申請人在向龍法官及本庭申請延展上訴時限時並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但本庭仍進一步考慮了她擬提的上訴的成功機會。而如果是後者,申請人本次申請沒有逾期。申請人的誓詞因此對本申請沒有幫助。

8.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亦沒有指出本庭駁回她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任何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因此不符合第22(1)(b) 條的規定。

10.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申請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撤銷她2023年6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朱芬齡)(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1]   [2023] HKCA 764

[2023] HKCA 764-CH-2023-06-20

有關 PHAM THI TINH XUAN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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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530/2022, [2023] HKCA 764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2022] HKCFI 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2022年第53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HCAL 277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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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PHAM THI TINH X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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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敏琦
判決書日期: 2023年6月 20 日

判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2022年12月12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和誓章,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原審法官」)2022年3月23日撤銷她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的決定,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2.  申請人至今沒有提交任何書面陳詞。

3.  根據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A(1)條規則,上訴法庭可以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裁決非正審申請。本庭經考慮申請人提交的傳票及誓章,認為本申請適合不經口頭聆訊而只基於提交的文件及書面陳詞作出裁決。

4.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現年60歲。她在非法進入香港後,在2014年8月5日被警察拘捕。她在2015年2月15日提出免遣返保護聲稱。她聲稱害怕被嗜賭和吸毒的丈夫虐待和毆打,以及如被送返越南,她丈夫的債主會因她丈夫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她。申請人聲稱的詳情載於入境事務處處長(「入境處處長」)第一份決定通知書的第6段。本庭在此不重複。

5.  入境處處長在2015年10月19日和2016年12月9日發出兩份決定通知書,拒絕了申請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第一份通知書考慮了就酷刑風險、《人權法案》第3條風險及遭受迫害風險的理由, 而第二份通知書則就《人權法案》第2條作出進一步考慮。

6.  申請人不服處長的決定,向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  上訴委員會在2017年5月10日就上訴舉行口頭聆訊,其後在2018年11月8日發出決定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上訴委員會基於決定書第24至48段列出的理由,認爲申請人的證據和說法在重要層面有不一致和不可信之處,並認為她前來香港的真實目的不是為尋求免受酷刑或迫害。上訴委員會亦認爲,即使接受申請人聲稱的經歷及遭遇,她承受的傷害未達致最低嚴苛程度,亦未有充分理據顯示她返回越南的受害風險真實存在或屬可預見。上訴委員會亦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聲稱的債務糾紛與越南政府或官員有關;以及她指稱公安沒有處理她的投訴只顯示某些公安行事有缺失而並非整個公安系統失效。上訴委員會也認為,申請人如受到威脅或傷害,應可得到政府的保護,亦可在越南國內遷徙逃避債主迫害。上訴委員會因此認為申請人不具備條件,可獲得免遣返保護。

8.  申請人在2018年12月6日存檔表格86及誓章,針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她在誓章表示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對她不公平。她提出她的丈夫會因為她沒有錢給他而毆打她,及她丈夫的債主多次到家中搗亂和恐嚇她,以致她與兒子和丈夫失散。

9.  原審法官在2022年3月23日作出決定,拒絕批予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的許可,並在表格CALL-1第15至20段解釋他的判決理由。簡而言之,原審法官認爲沒有證據支持申請人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公平的說法,以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錯誤、公法下的不合理情況或程序不當。申請人提出的理據因此沒有合理地可成功爭辯之處。原審法官因而裁定申請人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此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她的申請。

10.  《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4)條規則規定,申請人可在法官拒絕批予司法覆核許可後的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11.  申請人未有在14天限期內提出上訴。她在2022 月10日3日發出傳票申請延展上訴的期限。原審法官在2022年11月3日拒絕申請。申請人在2022年12月12日提出本案的傳票,向上訴法庭重新申請延展上訴期限。

14.  法庭處理延展上訴期限的申請一般會考慮:(1)  延誤的長短;(2)  延誤的原因;(3)  擬提的上訴的勝算機會;及 (4)  如批准延期是否會對答辯人不公。

15.  在本案,申請人延誤了5個多月,是嚴重的延誤。申請人向原審法官申請延展上訴期限及在本申請中,都沒有解釋延誤的原因。在申請人就嚴重延誤沒有良好原因的情況下,申請人必須顯示擬提的上訴具有實質的成功機會。

16.  適用於免遣返聲請上訴案件的一般法律原則,在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一案( [2018] HKCA 524 )的判詞第14段已有詳述。

17.  在上訴案中,上訴法庭會集中考慮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只會在申請人能顯示出原審法官在法律上犯錯、法官沒有考慮已向法庭提出的相關事宜,或是法官明顯犯錯的情況下,才會推翻原審法官的判決。

18.  申請人在本申請的非宗教式誓詞只是複述由於丈夫在越南欠債,債主上門追債、破壞和取去家中財物和打傷他們夫妻兩人,並恐嚇要殺害她,及之後由於債主的手下威脅她的父親說出她的下落,她感到害怕所以逃到香港備避難。她並沒有指出原審法官的決定有何錯誤之處。她的陳述不構成有效的上訴理據,遑論有成功機會的理據。

19.  在申請人未能証明擬提出的上訴具有真實的勝算機會的情況下,即使准許她逾時上訴亦是徒然。本庭因此駁回申請人的延期申請,並撤銷2022年12月12日的傳票。

(朱芬齡) (潘敏琦)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