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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Case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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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DC 1411-CH-2024-0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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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9/2022

[2024] HKDC 14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439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培忠(第一被告人)
 朱毓文(第二被告人)
 王蓓麗(第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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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2024年5月7日
出席人士: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先生,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先生及邵鈞泰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先生,帶領郭康麟先生,由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關百安先生及吳思慧女士,由賴文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林國輝先生及朱方婷女士,由李偉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1] 及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3] 處理已知道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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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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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兩位被告申請擱置,原因之一是第一、第二被告都所依傍的,即兩位被告因為案件延誤而無法得到公平的審訊。第一被告更進一步說,這個延誤是有計劃的。第二個理由,就是說控方濫用法律程序,其程度違反了法庭對司法公正及適當性的觀念,令整個檢控是沾上濫用法律程序的污點。

2.  首先,本席得指出,法庭的責任亦即是公眾利益所在,是對控方及辯方都要負責處理審訊,務求這個審訊過程序對控辯雙方都公平。所謂公平是可行之情況盡力達到公平,不是一個絕對的準則。把有關檢控擱置,是等同拒絕行使此等職權,所以法庭只會在別無他法之下,用這個極例外的手法行使這個剩餘的酌情權。此外,法庭的職責不是懲處有關官員或者檢控一方。就是涉及的手法有可供改善的空間,甚至是涉及不當的行為,亦不是行使此等權力的理由。

3.  此案件調查經年,是不爭之實。但控辯雙方紀錄顯示,調查一直繼續。控方亦指出,涉及的文件、人物極多。當然,在一個完美的世界,控方在處理審訊的時候應該盡快作出檢控。第一被告更加指出,決定拘捕的時刻是一個有計劃的,目的是不希望過早驚動了被告。本席看不出當中有故意延誤;而決定拘捕時刻及通知被告他將會被拘捕和檢控,這是調查人員的決定,亦不致濫用程序,更不會令到被告人得不到公平的審訊。如有不公之處,相信法庭亦都會適時使用程序中固有的保障,確保這個審訊過程對兩方都公平。

4.  此外,控辯雙方都提到,因為控方延誤而令到證人流失,或者被告人記憶力就無復當年,所以未能夠準備答辯。但辯方所提出的資料顯示,其證人並無流失,只是他們不願合作,辯方亦不知道究竟這些證人所作的證供對那一方有利。在這個情況之下,本席不認為這個指控有任何支持。

5.  至於無從記憶這點,第一證人曾經作供,他聲稱曾經中風,其間並無提到這令其精神能力、記憶力有差池。同時,被告已經很早知道證監署與廉署已經開始調查這件事。第一證人反而指出,因為他掉以輕心,沒有保存有關文件和紀錄,這是他自己的過錯,與人無尤,法庭亦不可以用這個理由將有關的案件和審訊永久擱置。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