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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our Tribunal Appeal2022

史家仁及另一人 對 中國海外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2022] HKCFI 1053-CH-2022-05-12

史家仁及另一人 對 中國海外房屋工程有限公司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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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2/2022

[2022] HKCFI 10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1652號)

____________

有關  
第一申索人SHI JIAREN史家仁 
第二申索人
(申請人)
YANG CHEN楊晨 
 及 
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CHINA OVERSEAS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中國海外房屋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第二答辯人)
GOLD MANTIS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DECORATION LIMITED
金螳螂(國際)建築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人
(第三答辯人)
HAP YING (HONG KONG) ENGINEERING LIMITED
合盈(香港)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人
(第四答辯人)
沈卓群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2022年3月29日
判決書日期:2022年5月12日

判  決  書

1.  第二申索人楊女士追討被拖欠的工資,案件聚焦於楊女士是否受僱於D4沈先生。

2.  在詳細地分析了證據和各證人的供詞後,暫委審裁官質疑楊女士及其證人(第一申索人史先生,楊女士的丈夫)的可信性,最後裁定證據不足以證明楊女士受僱於D4沈先生,因而撤銷楊女士的申索。

3.  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申請人須提出足供爭辯的上訴理由,即是審裁處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或審判超越審裁處的司法權限,才可獲得上訴許可。

4.  一般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推翻就着事實方面的決定的,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原審的法庭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或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因欠缺調查的緣故而引致不公:Wai Mei Lai Stella v Viya Pramita,HCLA 3/2010, 區慶祥法官(當時官階),2011年6月28日。

5.  楊女士曾申請法援,但法律援助署於2022年4月12日拒絕她的申請。

6.  本席認為暫委審裁官正確地在裁斷理由書的B部寫出相關法律,楊女士的申請理由沒有指出審裁處的判決如何符合上述條例第32(1)條的要求。

7.  審裁處的裁定是基於事實方面而作出的決定。楊女士駁斥審裁處某些看法,但那只是重提她在審裁處的說法,沒有指出事實方面的裁決如何符合第4段的原則,以致需要推翻。

8.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二申索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