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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賜昌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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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HKCFI 1076-CH-2022-04-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賜昌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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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2022

[2022] HKCFI 10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1年第 28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上訴人黃賜昌 
第二上訴人王森霆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判案日期:2022 年4月20日

判案書

 

1.  兩名上訴人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他們在服刑期間一同襲擊另一名在囚人士,導致其身體多處受傷。兩名上訴人分別被判處10個月即時監禁,當中7個月與服刑中的刑期分期執行。他們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2.  案情撮要顯示兩名上訴人和受害人同為白沙灣懲教所的在囚人士。案發當天,三人在所內的2號飯堂發生口角,爭執期間,兩名上訴人拳打受害人頭部,在現場目擊事件的懲教人員合力制止下,兩名上訴人才停手。

3.  事後受害人被送院治理,他左眼眶腫脹、頭皮有2厘米腫脹、頸椎和右臀部有觸痛、左眼皮嚴重瘀傷。

4.  第一上訴人現年52歲,過往有28項刑事紀錄,當中5項與暴力相關,現因販毒正服刑10年3個月。第二上訴人現年31歲,過往有11項刑事紀錄,當中4項與暴力有關,現就一爆竊案服刑2年。兩名上訴人聲稱事緣受害人以粗言辱罵他們母親,故衝動下犯案,他們因此被囚禁在獨立囚室兩個月。

5.  裁判官表示兩人過往有使用暴力的前科,當天一起拳打受害人頭部,令對方多處受傷,左眼傷勢尤其嚴重。裁判官考慮到受害人的傷勢,以12個月作為基本的量刑起點。兩名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理應遵守懲教所的紀律,但卻干犯刑法,破壞秩序,襲擊他人,更需在數名懲教人員制止下,事件才平息,故將量刑起點上調3個月至15個月。兩名上訴人承認控罪,故下調至10個月。另外也因兩人因此事被獨立囚禁了兩個月,故命令當中7個月與現時刑期分期執行。

6.  在監獄內干犯刑法,這大大增加罪行的嚴重性[1]。再加上兩人都有使用暴力的前科,15個月的量刑起點並不為過。裁判官因兩人被單獨囚禁兩個月,寬減3個月的刑期,這實已寬大處理,本案沒有進一步寬減的餘地。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HKSAR v Li Cheng-hong and Others, CACC 408/2010 [2011] HKCA 453,R v Azzopardi& Others [1996] 1 Cr App R(S)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