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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兆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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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2024] HKCFI 2844-CH-2024-0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兆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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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60/2022

[2024] HKCFI 28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4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1238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張兆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24年8月13日
判案書日期: 2024年8月13日

判案書


1.  這是申請人就不小心駕駛罪的上訴向本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2.  本案的案情指,上訴人在進入隧道管道的時候切線時撞到證人所駕駛的電單車。裁判官裁定申請人在駕駛的時候切線時是不小心駕駛引致意外。

3.  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經看過由隧道提供的錄影片段,亦考慮了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上訴人的理據不外乎是在原審的時候所挑戰究竟當時他是否有足夠的距離可以停車這一個論點。

4.  在法庭考慮了相關證據之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裁定,當時申請人確實在切線的時候沒有保持安全的速度及距離引致撞至電單車司機整個拋起,碰撞亦是非常猛烈。

5.  在這次的申請中,本席需要考慮的是根據《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第(2)款,本案是否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又或者顯示曾經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情況。

6.  就這兩點而言,申請人所作出的陳詞指希望他這件案件能夠成為判例,可以令到將來法庭在考慮不小心駕駛或者交通罪行的時候不用考慮連續虛線。這一點本席認為是不能理解的,法庭在考慮交通案件時不能不考慮交通標誌或者交通規定。本席在考慮申請人的書面陳詞,他亦只是主要重複在原審及上訴時的論點,就當日兩車所行的一些速度距離作出一些陳詞。

7.  本席認為,在這個申請中完全沒有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亦沒有顯示任何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因此不批准申請人的申請。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琅天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2024] HKCFI 1846-CH-2024-05-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兆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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