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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2022

楊妹娜 對 黃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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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CFI 505-CH-2024-02-20

楊妹娜 對 黃凌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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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132/2022

[2024] HKCFI 5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2年第11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楊妹娜 
 對 
被告人 黃凌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書面處理
被告人訟費清單及書面陳詞日期:2023年12月21日及
2024年1月22日
原告人書面陳詞及回應日期:2024年1月1日及1月30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4年2月20日

訟費判決書


1.  被告人(「黃」)為一法律援助律師,於2022年8月16日,原告人(「楊」)存檔原訴傳票,稱黃針對她作出「誹謗、侵權、恐嚇」,對她「造成精神上的及名譽、人權的侵犯」。

2.  於2023年12月8日在本席席前進行的指示聆訊時,楊表示希望撤銷訴訟,代表黃的陳嘉桓政府律師不反對楊的申請,但要求訟費。本席最終頒令批准楊撤銷本案,並指示雙方就訟費呈交書面陳詞。

3.  本席已考慮雙方其後呈交的書面陳詞。

4.  本案已被撤銷,而楊在本案中沒得到任何濟助,這是重點。

5.  楊稱她得知黃有律師代表,在考慮她得到的意見後,擔心未必能承擔訟費,故要求撤案。

6.  但黃有權延聘律師,而相關訟費確是由楊開展的訴訟而生。

7.  楊提到的人身傷亡案件的進程和結果(包括訟費問題),與楊須否負責本案訟費無關。

8.  本席同意陳律師的陳詞,楊是一位法援申請人,理應知道訴訟涉及訟費。

9.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裁定楊須向黃支付本案訟費。這不是如楊說甚麼「雪中送炭」或「雪上加霜」,而是她須就她自己開展本案的決定所引申的後果負責。

10.  就訟費評估,本席已考慮陳律師呈交的訟費清單,本席認為合理的數目為當中所列的2/3,四捨五入後為港幣30,000元。

11.  本席裁定楊須向黃支付訟費港幣30,000元。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嘉恆呈交訟費清單及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