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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22

CHEN WAI SHING RICKY 對 LOK LAI NGOR

Files (2)

[2022] HKCFI 3714-CH-2022-12-16

CHEN WAI SHING RICKY 對 LOK LAI N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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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22

[2022] HKCFI 3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34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Chen Wai Shing Ricky申索人
 訴 
 Lok Lai Ngor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2022年11月21日
判決書日期:2022年12月16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申索人於2022年6月8日獲本席批准上訴許可。本席於當日發下批准上訴許可判決書 (“判決書”)。於2022 年7月11日,申索人正式存檔其上訴原訴動議通知書 (簡稱 “上訴通知書”)。於其上訴通知書中申索人附上一份附件一。在本聆訊中,申索人聲稱該附件一實為他的書寫陳詞。

上訴理由

2.  總括而言,申索人上訴的理由為:-

(1)  審裁官錯誤接納被告人沒有實際單據的維修費用。

(2)  審裁官錯誤接納租約合同上所述交還車輛時完全無缺被告人的論點。

(3)  申索人於2020年2月15日交還車輛後期間約半年時間內被告人完全沒有提及要修理該等損毁。

討論

3.  被告人在本上訴中於2022年11月21日曾存檔一份回應書 (“回應書”)。她解釋指2020年疫情期間因為的士經營困難,而因加上夜間的士因為涉及交通意外引致每年要交按季的保費,所以被告人考慮賣出本案的有關的士 (“該的士”) ,故在申索人交還該的士時被告人並沒有作出維修,亦沒有任何維修單據。雙方不爭議的事實是被告人是於2020年8月11日即申索人交還該的士後約半年才賣出該的士。

4.  被告人的解釋似乎因為她已早已考慮賣出該的士並且她的証人任家進先生曾於2020年2月15日申索人交還該的士時有拍照存檔,因此申索人交還該的士後其間約半年時間被告人完全沒有提及要修理該等損毁,除了換該的士的輪呔外。而她不作出維修並不是代表她已經接受車價損失和不作出任何追究。

5.  明顯地從被告人上述的解釋 ,她是有充份時間可以作出維修及至少可獲取維修的估價証據。審裁官似乎並沒有考慮此點。

6.  在本上訴中申索人申請提出新証據証明當時夜間的士撞車的損失只為換左頭沙板及修理車燈,發票合計港幣1800元。於作出損害評估時,審裁官曾指申索人未能提供維修單據而因此接受任先生的口述估價。申索人指當時他不會預料到審裁官會就各種損毁項目評估合理維修費用並接納任先生沒有証據的口頭上指控,因此,並沒有交出他夜間司機已支付的維修費單據。

7.  不論如何,首先,如本席在判決書中第12段中指出,被告人在其審裁處所存檔的答辯書中聲稱申索人所追討的按金其實不是按金,而是保險墊底費及因此,被告人是無需退還按金。審裁官並沒有裁決當時是否申索人和被告人同意按金以作為夜間的士的墊底費。

8.  其次,審訊的錄音顯示當時審裁官曾問被告人該的士碰撞需要維修價值為多少。被告人指她當時並沒有看見該的士的情況所以不知道。而被告人的証人任先生只是憑記憶及照片描述該的士的缺陷。在被申索人盤問下,任先生同意當申索人交回該的士時,他並沒有提及輪呔要更改。任先生指他記不起該的士是否已作出大驗,但同意驗車包維修。審裁官似乎並沒有考慮任先生這方面的証供。

9.  審裁官於理由書中第32段中裁決,申索人申索不成功因為他是接納被告人四項損毁的總損害金額為港幣9800元,而金額比保証金的餘額為低,因此可以全數被扣。但裁判官所裁決的損害,被告人在答辯書中完全並沒有提及。被告人亦沒有在她和申索人的短訊中提及該些損害,也沒有在回應申索人日期為2021年4月28日的抗辯書中提及 ,或於她的2021年9月10日供詞及2021 年9月10 日的補充訟費清單中提及,因這本不是被告人的案情。於審訊時,審裁官突然要求被告人証人任先生作出有關該的士損害維修作出口頭估計,這是對申索人不公。並且被告人呈交的照片 (D38-D41) 沒有顯示車頂的損害。審裁官亦似乎沒有考慮到被告人自己的証供為買該的士的新買家只扣減車價港幣4000元。

10.  租車合約的第17條中所指的交車狀況為 “必須性能良好,完全無缺為準”。“完全無缺” 似乎指有關該的士性能方面。不論如何,審裁官並沒有考慮到被告人自己提供的証據指出該的士的確曾接受大驗及被告人於2020年2月18日收回該的士後於大驗時只是 “燒咗兩個細燈及換左頭輪呔” (D56) 及換呔只涉及1260元。

11.  基於所有上述,本席認為審裁官判決有誤,因此撤銷審裁官的判決及命令。本席命令申索人的申索發還審裁處由另一位審裁官重審。本上訴訟費歸重審訴訟費中。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2022] HKCFI 1622-CH-2022-06-08

CHEN WAI SHING RICKY 對 LOK LAI NG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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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22

[2022] HKCFI 1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1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3420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Chen Wai Shing Ricky申索人
 訴 
 Lok Lai Ngor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2022年5月17日
判決書日期:2022年6月8日

判 決 書

 

引言

1.  申索人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  2021年11月23日小額錢債審裁處 (簡稱 “審裁處”) 暫委審裁官陳儀芬 (下簡稱 “審裁官”) 撤銷申索人向被告人所作出的申索亦同時撤銷被告人向申索人所作之反申索及命令申索人須支付被告人訟費 $301.40連同由裁斷日起計至款項付清為止的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裁決 (下簡稱 “該命令”)。申索人後申請覆核該命令但於2021年12 月28日覆核聆訊時缺席,因此審裁官撤銷申索人覆核申請並命令他須支付被告人訟費 $52.50連同由命令起計至款項付清為止的利息 ,以判定利率計算。

3.  其後,審裁官於2022年1月10日發下判決理由書 (下簡稱 “理由書”)。

背景

4.  審裁官於理由書中列出本案背景。

5.  申索人是一位的士司機而被告人是的士車主。在2017年8月9日雙方簽下租車合約 (下簡稱 “該合約”)。申索人在該合約下以月租形式租用被告人的士 (下簡稱 “該的士”) 營業為該的士的 “打理人” ,除了月租也支付了被告人保證金 $12,000 (下簡稱 “按金”)。該合約2020年2月15日終止。申索人向被告人要求退還按金在扣除 $2400欠租後的餘額,即 $9600。

6.  2020年11月19日,申索人在審裁處向被告人申索按金餘額 $9600及車主登記查冊,行政費,收入損失 $1845合共 $11,445,另加訟費。

7.  雙方似乎沒有爭議的事實是:-

(1)  該合約終止期為2020年2月15日。同日,申索人交還該的士給被告人。

(2)  申索人的夜間替間司機趙振強 (簡稱 “該夜間司機”) 在2019年10月3日在駕駛該的士時發生意外,及其後申索人作了必要的維修後繼續以該的士營業,直至2020年2 月15日他將該的士交回被告人。

(3)  2020年2月15日申索人交還車輛於被告人當時,被告人及其證人任家進先生 (簡稱 “任先生”) 在場,及申索人展示該夜間司機所損毁的傷痕給被告人,及同時任先生拍照存檔。

(4)  該夜間司機曾被控告不小心駕駛,但於2020年7月16日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人聲稱是在原告人在審裁處提出申索後她才獲知此事。

(5)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已售出該的士。

8.  被告人存檔的答辯書中否認申索人的申索,理由包括如 下: -

(1)  申索人所提出聲稱追討的按金其實不是按金而是 “墊底費”;

(2)  被告人在2020年2月15日之前已免息歸還 $12,000按金給申索人;

(3)  2020年2月15日終止合約時,因申索人是被告人的打理人而在終止合約時仍有交通意外傷人案件還未完結 ,故申索人是有責任交出該夜間司機所涉及交通意外的所有法庭審結文件給被告人,並且要交代清楚。

(4)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收到鄭焯謙律師行的民事索償文件涉及2019年10月3日意外的案件由保險公司正在處理中及案件還未完結 。被告人認為不應在案件未完結之前退還 “墊底費”,給申索人。

(5)  2020年2月15日終止合約申索人交還的士時並不是完好無缺,最低限度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需要換兩條輪軚,給下一手司機去開工。換輪胎費用為 $1260,被告人保留追究權利。並且根據合約第三項維修費由申索人負責,根據第八項也指出出租期間如租用車輛因涉及任何之外或碰撞而有所損壞是申索人必須負責損失費用而不超過承租人之車輛租金保證金額。

9.  被告人反申索換輪胎費,車價損失,額外保險費用和精神治療費。

10.  根據被告人2020年3月24日的證人供詞,她解釋於2020 年11月4日已告訴申索人沒有欠申索人按金 ,因為2020年7 月4日申索人已協議他的按金為夜間司機的墊底費。被告人於2021年9 月10日回應申索人的補充供詞中仍是指申索人的按金已成為夜間司機的墊底費 $12,000。被告人於2021年11月19日轉案陳詞中也是指她沒有欠申索人按金,及於2月15日終止該合約時,申索人欠2月份租金 $2400 + 該夜間司機墊底費 $9600,即 $12000。而申索人追討的按金為墊底費,及於2020年7月4日,申索人也已交待清楚他的按金為夜間司機的墊底費。

上訴理由

11.  申索人擬上訴的理由主要為審裁官作出的損害評估即維修費用無實際單據支持及沒有考慮申索人於審裁處作出本申索後期間約半年時間內被告人完全沒有提及要修理該等損毁。

討論及結論

12.  從被告人所存檔的供詞及答辯書中,她一直堅持申索人的按金為該夜間司機的墊底費,而此為她為何毋須退還按金的原因。因此雙方爭議的事項應該包括究竟申索人和被告人有否同意按金成為該夜間司機的墊底費,但審裁官似乎沒有考慮此點。

13.  另外被告人已於2021年11月29日的 “補充訟費清單” 中指出她並不再向申索人反申索醫療費 $5000,並列出她的費用合共 $13,434.80,其中並沒有包括審裁官於理由書28段至32段中的維修費用。並且,被告人除了換了該的士的輪胎外並沒有作出任何其他維修而她似乎已接受車價損失作為她應進行的其他維修,因此似乎沒有任何文件證明及支持審裁官對損害的評估數目,但在這方面,申索人於上訴聆訊時應提供審裁官的審訊錄音謄本以証實如他所指,審裁官作出她的損害評估有錯誤之處。

14.  在考慮了所有上述後,本席批准申索人的上訴申請。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