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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22

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王陳靜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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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AMP141/2024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王陳靜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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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HKCFI 1953-CH-2024-07-31

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王陳靜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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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4/2022

[2024] HKCFI 19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3324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答辯人)  
 對 
第一被告人Wong Chan Ching(王陳靜) 
(上訴人)  
第二被告人Fu Shuk Man(傅淑敏)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7月22日
判案日期: 2024年7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4年7月3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就案件背景,見本席於2022年9月13日頒下批出上訴許可的判決書[1]。

2.  在2024年7月22日,經聆訊,並在閱讀、聽取及考慮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批准第一被告人的上訴。

3.  批准第一被告人上訴的原因如下:

(a)  大堂紀錄(D4)清楚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b)  D4不是唯一的紀錄。不爭的事實是A/2-1已付二期攤分,在A/2-1付二期攤分後,大堂紀錄(D84)不單顯示A/2-1已付二期攤分,它仍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

(c)  不單如此,由D84可見,在顯示A/2-1已付一期攤分的印上,因該印已模糊,一個更清晰的「已付」印加蓋在上;

(d)  由上述可見,做大堂紀錄的人不只當初,其後更加蓋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e)  根據證供,負責預備大堂紀錄的是黃主管;

(f)  申索人並無傳召黃主管為證人。法庭不知黃主管基於什麼紀錄或原因不只一次紀錄A/2-1已付一期攤分;

(g)  在黃主管沒被傳召的情況下,只基於黃主管亦負責C1-4紀錄,而C1-4與大堂紀錄不同,紀暫委審裁官認為「大堂紀錄亦有機會出錯,是不可依靠的證據[2]」,本席認為並不合理 ;

(h)  相反,黃主管是申索人或管理公司的僱員,申索人理應可傳召他作供,亦無證據顯示申索人不能這樣做,或曾解釋它們不傳召黃主管的原因。黃主管的證供明顯重要。在這情況下,紀暫委審裁官實有理據作出對申索人不利的推論[3]。紀暫委審裁官沒考慮這點;

(i)  紀暫委審裁官依仗申索人的戶口日結單。但相關日結單亦存在錯誤—— 見覆核判決理由書第9-11段。更重要的是,第一被告人曾多次要求申索人向銀行查閱白色面單,但申索人沒有;

(j)  第一被告人說遺失了繳交一期攤分的黃色底單,這說法並非不合理,紀暫委審裁官也沒明言拒絕接納;

(k)  就第一被告人未付一期攤分,申索人有舉證責任;

(l)  基於以上考慮,本席裁定紀暫委審裁官認為申索人已成功舉證,該決定不合邏輯及有悖常理,整體上構成一法律錯誤。

4.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批准第一被告人的上訴,撤銷紀暫委審裁官作出第一被告人須向申索人支付一期攤分(2,365元) 、行政費(350元)及訟費(234.6元)的裁決。

5.  第一申索人沒有訟費要求,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申索人/答辯人:由禤氏律師行轉聘葉煦欣大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2840。

[2]  2022年9月1日判決理由書第23段。

[3]  見如Telings International Hong Kong Ltd v John Ho & Others (CACV 10/2010,2010年10月22日,第79段)。

   

[2022] HKCFI 2840-CH-2022-09-13

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王陳靜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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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4/2022

[2022] HKCFI 284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2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3324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答辯人)
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 
 對 
第一被告人
(上訴人)
Wong Chan Ching(王陳靜) 
第二被告人Fu Shuk Man(傅淑敏)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9月13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13日

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

1.  申索人為滿華樓業主立案法團,被告人為滿華樓A座2樓1室(「A/2-1」)的註冊業主。申索人稱兩位被告人沒繳交2019年維修地渠工程集資費第一期A/2-1須攤分的2,365港元(「一期攤分」),入禀追討。於聆訊後,紀順治暫委審裁官「紀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5月10日裁定申索人勝訴,再於2022年6月27日駁回被告人的覆核申請(「該決定」)。於2022年7月6日,第一被告人存檔表格9,就該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2.  案件的焦點是一個事實爭議:申索人稱根據其紀錄,A/2-1沒繳交一期攤分,被告人則堅稱他們有繳交,是申索人的紀錄有錯。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第29(2)條,法庭只能基於法律問題或審裁處越權才可批出上訴許可。

4.  事實裁決一般不屬法律問題,但若出現下述情況,則可視為例外:

(一)  該裁定是基於一項不合邏輯或有悖常理的事實裁定或推論;

(二)  該裁定是沒有得到任何證據所支持;及

(三)  該裁定是出於法庭參閱了一些沒有關連的因素或沒有考慮一些有關連的因素。

(見第一媒介有限公司訴陳禮麟,HCSA76/2015,2017年6月15日,第11段)。

5.  申索人依仗的紀錄相互矛盾,銀行日結單紀錄A/2-1沒繳一期攤分,但張貼在大堂的紀錄(「大堂紀錄」)則顯示A/2-1已繳付相關費用。

6.  申索人並無傳召預備大堂紀錄的「黃主管」作供。

7.  第一被告人作供堅稱A/2-1已繳付一期攤分,但紀暫委審裁官沒就她作為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

8.  申索人在要求業主繳其攤分時,會向業主發出紅、白及黃一式三份的入數紙,業主到交通銀行繳款時會將白色面單交給銀行。

9.  第一被告人多次要求申索人向銀行查閱白色面單,但申索人沒有。紀暫委審裁官在覆核時援引陳啟生,梁鳳儀經營生紀工程公司v Yiu Chor Lin(HCSA 39/2017,2018年12月12日,第24段)認為申索人依仗銀行日結單成功證明A/2-1沒交一期攤分後,被告人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去提出無辜的解釋。

10.  但紀暫委審裁官沒考慮被告人是否有權向銀行提出要求查閱申索人的戶口事宜。

11.  考慮整體案情,特別是上述的問題後,本席認為本上訴涉及法律問題(即紀暫委審裁官就A/2-1沒繳一期攤分的裁斷是否非理性或有悖常理、是否有得到證據支持、及是否出於審裁處沒有考慮一些有關連的因素),並可作合理爭辯。

12.  本席就上述的法律問題批出上訴許可。

13.  訟費保留。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第一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