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PO HING 對 黃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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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32/2022
[2022] HKCFI 38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32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20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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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TSANG PO HING | |
| 及 | ||
| 被告人 | 黃雁蓉JUSTINA W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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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2年12 月14 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12 月14 日 |
判決書
引言
1. 申索人於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被告人提出申索,案件編號為SCTC 20306/2022。首次聆訊於譚利祥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
2. 當時,被告人提交答辯書,表示申索人已就相同申索,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開展案件SCTC 34901/2021,作出追討(下文稱為「第一宗申索」)。該案件的申索其後被剔除。申索人申請覆核,於2022年6月30日,審裁官撤銷覆核。申索人沒有就覆核結果提出任何上訴程序。
3. 於本案件的首次聆訊中,暫委審裁官向申索人解釋,一案不能兩告,不能因為第一宗申索敗訴而就相同事情再作追討。
4. 經過一番討論後,申索人同意中止本案件,並簽署中止本案通知書。暫委審裁官作出命令,批准申索人中止申索,判令她須支付訟費$38予被告人。
5. 針對以上的命令,申索人現擬提出上訴。
6. 於「表格9」中,申索人指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理由如下:
「因審裁官沒有足夠時間給我說出我申索被告的証據,說此案和上次我曾經告被告是同一案件,所以維持原判,我沒有時間提出証據和判我中止一切申索。」
7. 於今天的聆訊中,申索人親自行事,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今天的聆訊是上訴許可申請的第二次聆訊。於2022年11月8日的首次聆訊中,由於申索人未有2022年8月30日於暫委審裁官席前進行的聆訊的錄音騰本,因此本法庭押後申請至今天,讓申索人參閱謄本的內容。
兩次申索
8. 於第一宗申索中,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65,000。 她的案情指,她與被告人均為地產代理。被告人受聘於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於2021年1月,申索人的客人擬購入大埔白石角海日灣的一個一手單位。申索人透過被告人的介紹,幫助客人從發展商購入單位,售價為$12,993,000。當時,被告人告訴申索人,發展商給予4%的佣金。於3月份,申索人發現原來佣金其實是5%。申索人遂向被告人質詢,經過一番討論後,被告人向申索人親口承諾,會將額外1%的佣金中的一半,即$65,000,給予申索人。但於8月交樓後,被告人卻反口。因此,於2021年9月24日,申索人在審裁處開展第一宗申索。
9. 如上文所述,申索後來被剔除。原因是申索人作為申索人的身份有錯。文件顯示,有關佣金的協議是由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與栢聯物業有限公司訂立的。申索人是栢聯物業有限公司的員工,而被告人是香港置業(地產代理)有限公司的員工。於本案的首次聆訊中,申索人確認第一宗申索被剔除的情況如下︰
「官 : 係咪告過㗎喇? 申索人 : 係。 官 : 告過,而且敗訴㗎喇? 申索人 : 唔係敗訴,而係法庭--即係法官話我冇身份,唔係好似被告人咁話我係冇資格,而係話我冇身份去告佢。 官 : 咁而家呢個情況都一樣係妳--妳都係要… 申索人: 係呀,係呀,但係我係用咗另外一個,因為呢--因為呢件案件入面嗰個--即係買家嗰個係我嘅客嚟嘅,即係我身份就係--因為係一個即係幫個買家買入嘅,唔係即係佢講嗰個即係冇身份,我係有身份嘅,同埋係我個客人… 官 : 但係喺嗰個案件裡面,法庭已經裁定咗妳係冇身份㗎喇嘛,… 申索人 : 唔。 官 : …咁已經判咗個囉喎,唔可以再告囉喎。」
10. 在本案件中,根據申索人所撰寫的申索書(表格2),她的申索與第一宗申索是基於同一宗物業買賣,以及建基於同一個事實案情,包括佣金應為5%而非4%,以及被告人曾於2021年3月向申索人承諾會給予她有關額外1%的佣金。兩宗申索的分別在於,在本案件中,申索人索償額外1%佣金中的九成,即$116,937, 而不是第一宗申索中,以一半作準。但由於審裁處的權限,她只索償$75,000, 放棄餘額。
11. 因此,第一宗申索與本案件涉及的申索及事實基礎是相同的,唯一分別在於索償金額有差異。
法律原則
12.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只涉及法律問題,或是因為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範圍,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條例第29(2)條續有規定,在上訴中,原訟法庭可作出事實推論,但不能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或收取其他證據。
13. 上訴不是重新審訊。申請上訴許可一方須向法庭展示,他擬於上訴中倚賴的法律問題具有可爭辯性,否則上訴只會是徒勞無功。
討論
14. 明顯地,第一宗申索與本案件的訴訟因由(cause of action)是相同的。根據申索人本人的說法,因她的訴訟身份問題,審裁處剔除了第一宗申索。那即是說,審裁處已在該申索的是非曲直上作出裁斷。本案件的與訟雙方與第一宗申索相同。因此,先前的身份問題在本案件中仍然存在。根據訴訟因由不容反悔(cause of action estoppel)的法律原則,並基於本法庭所見的文件而言,申索人不能向被告人就相同的訴訟因由,再作追討。有關原則,參照Thoday v Thoday [1964] P 181, 第197至198頁;Virgin Atlantic Airways Ltd v Zodiac Seats UK Ltd [2014] AC 160, 第17段;Total Lubricants HK Ltd v De Chanterac (No 2) [2013] 2 HKLRD 838, 第17至21段。
15. 若申索人不服第一宗申索的結果,她應考慮在該法律程序中,有否合理成功的上訴機會,而非重新開展一宗新的案件。
本案件的首次聆訊
16. 本法庭已參閱了本案件首次聆訊的錄音謄本,及暫委審裁官為當天作出的命令而撰寫的「判決理由書」。
17. 本法庭認為,在聆訊中,暫委審裁官正確地向申索人解釋了第一宗申索如何影響本案的申索。他的解釋簡單易明。根據當時掌握的資料,他講出對本案件的看法,但同時明確地向申索人指出,若她不認同,可選擇去爭議一案不能重審這一點,或選擇就第一宗申索的判決提出上訴,及取消本案件的申索。最終,申索人同意中止本案件。
18. 現節錄聆訊中有關的討論如下︰
「官 : 如果妳認為上一次嘅案件係有錯,妳唯一可以做就係去上訴。 申索人 : 去邊度吓? 官 : 去上訴。 申索人 : 係。 官 : 去高等法院上訴,如果上訴成功,咁咪再--案件再審過囉,如果不成功嘅話,簡單啲嚟講,唔可以因為喺呢個法庭告輸咗一次喇,跟住喺呢個法庭再告第二次,輸咗又告第三次,告第四次,唔可以咁樣,妳用常理諗下都知道唔可以係咁樣㗎喇。 申索人: 唔。 官 : 所以妳呢個案件冇得告㗎喇,只係有兩個選擇,如果妳仲要爭議,法庭畀妳再爭議,押後多一堂,不過咪等被告交啲訟費嘅資料嚟,到時就法庭判妳支付有關訟費㗎。另外一個做法就係而家取消佢,法庭再考慮下個訟費問題會唔會因為妳取消咗算數。 申索人 : 唔係,我要再上訴囉。 官 : 妳上訴係上訴嗰個案件,係咪呀? 申索人 : 呢個案件,係呀,而家上個案件囉,係呀。 官 : 上一個案件係咪? 申索人 : 係呀。 官 : 咁呢個案件係咪終止呀? 申索人 : 即係而家呢個--即係以--同一個案件係唔可以? 官 : 係呀,唔可以告兩次㗎。 申索人 : 即是我可以上訴上次嗰個? 官 : 妳可以上訴嗰個案件。 申索人 : Okay,好。係。 官 : 咁妳咪上訴嗰個案件吖? 申索人 : 係,冇錯。 官 : 咁妳去上訴囉。 申索人 : 係,得。 官 : 但係呢個案件就要終止㗎喇? 申索人 : 係。 官 : 係咪同意終止? 申索人 : 咁我係可以點做呢,上訴? 官 : 妳自己去--有--陣間畀一個小冊子畀妳。 申索人 : 好呀,好呀,好呀。 官 : 咁畀個文件畀妳終止先。 申索人 : Okay. 」
19. 首次聆訊並非審訊。一般而言,審裁處會作出適當的指示,以促使案件能在最有效率的情況下進行。
20. 從以上節錄可見,審裁處在行使案件管理權力的過程中,除了就申索的可爭議性作出了適當的觀察外,在程序上,亦以公正及透明的方法確定了申索人的立場。
21. 本法庭認為,在應用法律原則,及行使程序公義上,暫委審裁官均沒有犯錯。
22. 同時,本法庭認為,申索人的擬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23. 申索人指暫委審裁官沒有給予她足夠時間說出她的證據,暫委審裁官便判定終止她的一切申索。
24. 首次聆訊並不涉及聽取證據。暫委審裁官亦並非基於雙方有關申索提出的證據而中止申索。明顯地,暫委審裁官察覺到申索人的申索存在着根本性的問題(即不容反悔這點),而針對這問題,要求申索人確立她的立場。最終,申索人明確地確認她同意中止本申索。在這方面上,暫委審裁官批准中止申請,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25. 另外,申索人現指,暫委審裁官基於本案件與第一宗申索相同,「所以維持原判」。
26. 這說法是不正確的。暫委審裁官並沒有「維持原判」。上文的節錄顯示,經解釋後,申索人自願地同意中止本案件。申索人對暫委審裁官的指稱不成立。
27. 在首次聆訊中,暫委審裁官作出的命令,不存在任何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結論
28. 申索人提出的擬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29. 現命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 (徐韻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