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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22

連煜溵 對 黃淑媚

[2022] HKCFI 2618-CH-2022-09-06

連煜溵 對 黃淑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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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8/2022

[2022] HKCFI 26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2年第8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0年第305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上訴人)連煜溵 
 及 
被告人 (答辯人)黃淑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2年6月6日
書面陳詞日期: 2022年6月20日
判決書日期: 2022年9月6日

判決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孫思蕾暫委審裁官 (“審裁官”)  於2021年10月27日判她敗訴及2022年1月21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  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原先安排在2022年6月6日舉行。可是,本席當日受防疫令的限制不能到庭,故此由歐陽法官代為處理。歐陽法官頒令,上訴許可的申請以書面的形式處理。申索人其後提交書面的陳詞,而本席亦以書面的形式處理上訴許可的申請。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錯誤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敗訴的一方不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4.  本案涉及一項口頭協議及承諾。在2021年10月27日的口頭裁決及2022年1月28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已經詳細分析了本案的證供,並解釋她為何不接納被告人在事實上曾經作出申索人所指的口頭協議或承諾。即使被告人在事實上曾經作出某種「承諾」,審裁官亦詳細解釋了為何這種「承諾」在法理上不構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或協議。在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亦清楚解釋為何訴訟因由已經過了《時效條例》 (第347章)  的規定。本席完全同意審裁官的各項分析及結論。

5.  在書面陳詞中,申索人只是重提她對事實裁決的質疑。可是,上訴並非重審。申索人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指出審裁官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申索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