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雙滿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2024] HKCFI 1919-CH-2024-06-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雙滿

HTML content

HCMA 425/2023

[2024] HKCFI 19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34183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莫雙滿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2024年6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24年6月12日

判 案 書

1.  本案上訴人莫先生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2,200元罰款及停牌6個月;以及在停牌期完結前的最後三個月內需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2.  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  本席在上訴聆訊的時候細心觀看當日拍攝到被告人駕駛的士於該路段行駛的駕駛態度。相關片段是由另外一位司機在看見上訴人的駕駛情況之後主動向警方提供並報告的。

4.  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詳細描述一樣,當時被告人駕駛他的的士左穿右插,多次經過實線,包括雙白線和連續虛線的白線路段。一開始可以看見該的士因為要進入左線的分岔路口,所以超越連續白線,而後期亦因為要去左線而超越了雙白線,之後多次在左右線之間穿插,完全不理會雙白線的規定,亦有部分的時間將的士騎在雙白線上面沿住雙白線行駛,可見當時上訴人是完全不理會道路交通標誌而行駛的。

5.  正如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所指,這樣的駕駛態度是遠遠遜於一個合理謹慎司機的駕駛態度,所以明顯地是危險駕駛。

6.  在審訊的時候,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指他的車胎漏氣。而正如主控官今日提出,當時上訴人並無爭議相關的士是他駕駛的,而當時他正在駕駛該的士。但是很奇怪地,上訴人今日在本席席前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是指當時該的士並非由他所駕駛。本席認為上訴人完全沒有誠信可言,在審訊的時候已經作出一個虛構的車胎漏氣的抗辯理由,因為明顯地在畫面上看到當時上訴人的駕駛方法與車胎漏氣完全沒有關係。時至今天,雖然上訴人在審訊的時候已經承認了當時他有駕駛該的士,而他亦就為何他如此駕駛作出了解釋,但是竟然在本席席面前強辯說該的士不是由他駕駛,完全沒有誠信可言。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7.  就判刑方面,正如主控官書面陳詞所指,判罰本身並非過重,以就上訴人的駕駛態度而言已是一個較輕的刑罰,完全不會過重,而上訴人亦沒有提出任何理據支持判刑過重。審視上訴人的駕駛紀錄,有十八項駕駛定罪,每一次都是超速或不遵守交通標誌行車。

8.  在此情況之下,本席同意主控官的說法指刑罰本身已經較輕,完全不會過重。因此,判刑上訴亦駁回。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iss Connie Yeung Ka-man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