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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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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CFI 598-CH-2024-09-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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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6/2023

[2025] HKCFI 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2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交通違例)

2023年第9940號及114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黃劍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2024年9月11日
判案書日期:2024年9月11日

判 案 書

1.  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裁判官")就上訴人在他席前提出的覆核聆訊,考慮過上訴人的證供,因為在上訴人的證供上也承認收到相關的告票,所以在條例規定,在這個情況下,裁判官必須根據條例判罰上訴人定額罰款,相等於定額罰款的附加罰款及訟費。

2.  在裁判官的判罰而言,雖然上訴人的上訴是有關裁判官的判決,但是本席亦考慮了判罰的數額,因為上訴人在聆訊時指數額不應該這麼高,因為在其他的一些罰款裡面,裁判官豁免了一些訟費或附加費。

3.  正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一樣,這亦正如代表律政司的黃主控官的書面陳詞中所述,裁判官在判處相關的附加罰款及訟費時,他在是否需要判罰方面是沒有酌情權的,裁判官一定要在判罰附加罰款及訟費,就附加罰款已經是規定等於定額罰款款項。

4.  而唯一可以斟酌的就是訟費,訟費規定不少於80港元,不能超過1,500港元,裁判官所定的440港元並沒有偏離一般訟費數額,因此,本席看不到有足夠的上訴理據去改變裁判官的決定。

5.  因此,上訴駁回。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王希文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