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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愷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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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CFI 597-CH-2024-09-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愷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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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2/2023

[2025] HKCFI 5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44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10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上訴人陳愷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2024年9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24年9月25日

判 案 書

1.  上訴人就裁判法院被控的兩項控罪提出上訴,兩項控罪是(控罪二)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是(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在裁判法院的另一項控罪是(控罪一)不小心駕駛,就該項控罪陳先生在裁判法院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200元。上訴人並沒有存檔有關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的上訴通知書,法庭今天只會就陳先生在裁判法院承認的兩項控罪判處上訴作出處理。

2.  就該兩項控罪,暫委裁判官丘國新("裁判官")就每項控罪判處3星期監禁,以及為期15個月的停牌令,該兩項控罪的判刑以及停牌令是全數同期執行。在上訴人的上訴理據中,主要提及他自己的背景,包括他奉公守法四十多年,作為家庭支柱失去工作,以及因交通意外而欠債,因為本案導致他工作上有困難,亦有失業的可能性,希望法庭考慮。代表控方的韓主控官呈交了書面陳詞,當中陳述,一般而言,就第二、第三項控罪,案例確立一般法庭都會考慮一個監禁式的刑罰,原因是在停牌令之下駕駛是一個公然違反法庭命令的行為。雖然上訴人今日在庭上指出說是有包括數件在區域法院案件中,是有不用判處監禁的刑罰,但是正如本席向上訴人解釋,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案情背景,在沒有交代案情背景之下,法庭不能夠單單就每一件案件的刑罰不同作出考慮。

3.  而主控官所提出的案件裡面亦確立了法律原則,法庭是不會輕易偏離。裁判官在考慮判刑的時候,亦考慮到上訴人在案件停牌令之後的兩個月已經違反停牌令,顯示上訴人對法庭命令是漠視的。

4.  另外,上訴人亦就本案的停牌令15個月提出異議,認為第一,停牌令的時間過長;第二,希望可以在案發當天一起生效。但是正如主控官在他的書面陳詞所說,法律規定除非有特別理由而另作命令,否則法庭需要命令由定罪之日起計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不得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在這件案件而言,裁判官只是將最低的12個月停牌令提高3個月,本席認為考慮到陳先生的情況,他在上次作出那個停牌令之後,短短兩個月之後便刻意違反,雖然他說是工作上需要,但是這個案例確立並不是一個特別理由,因此,本席不認為15個月的停牌令過重。另外,在法律上必然要由定罪日起計,在法律上,本席不能把停牌令的起始定為案發當日。

5.  而裁判處的考慮,正如本席剛剛所言,監禁式的刑罰是適合的刑罰,而四個半星期的量刑起點亦沒有偏離一般的量刑起點。因此,本席認為陳先生沒有足夠的上訴理據推翻裁判官的判罰。因此,上訴撤銷,維持原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